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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秋林: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8-07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19-065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总金额: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所持公司股票
6,095,067 股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诉讼仅涉及
以 1 元回购注销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该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不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上诉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
收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天津嘉
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实业”)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
津 0105 民初 9479 号】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 年,公司向嘉颐实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并与嘉颐实
业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嘉颐实业
承诺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净利润预测数额与实
际盈利数差额补偿事宜以及资产减值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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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的议案》。嘉颐实业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6,095,067 股,将由公司以 1 元的价
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2018 年 5 月 8 日公司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涉及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的沟通函》,请其配合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嘉颐实业回复称,鉴于
其所持股权已质押,需与对方沟通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后,办理相关股权划转上市
公司专用帐户事项。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再次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业绩承诺涉及事项的告知
函》,未得到回复。后续公司不定期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业绩补偿的督促函》,
提示嘉颐实业因本事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望尽快落实。如需秋林集团协助,
我司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以保证尽早完成此项工作。
    2018 年 10 月 25 日,嘉颐实业向秋林集团出具《承诺函》,陈述其持有的秋
林集团股份全部处于质押和司法冻结状态,其持有的 6,095,067 股公司股票尚未
被回购注销。嘉颐实业承诺,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之前完成业绩补偿实施工作,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截至目前,嘉颐实业仅兑现了将 2015、2016 年
度的现金分红 853,309.38 元无偿转赠给公司的承诺。
    秋林集团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判决嘉颐实业兑现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095,067 股股票回购注销以进行
业绩补偿。
    二、《民事判决书》的裁定情况
    本案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开庭。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显
示,嘉颐实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秋林集团与嘉颐实业之间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
应依照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秋林集团基于协议约定要求嘉颐实业将其持
有的秋林集团 6,095,067 股股票转让给原告,但嘉颐实业持有的秋林集团全部股
票目前均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且存在多次轮候冻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鉴于秋林
集团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其上述诉讼请求,故对于秋林集团的诉讼请求,法院依
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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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
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因诉讼仅涉及以1元回购注销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上述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上诉及后续法院判决
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高度重视该案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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