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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秋林: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9-27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19-080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9,100 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
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2019 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
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19)皖 01 民初
767 号】【(2019)皖 01 民初 769 号】,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述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哈尔滨秋
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42)。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
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
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皖 01 民初 7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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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如下:
    1、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本金人民币 5600 万元及利息(1、截止 2019 年 2 月 28 日利
息为 119 万元;2、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以 5719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35%计
至该 5719 万元付清之日的利息)。
    2、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
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持有
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5600 万元股股权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
在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29661 元,由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
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
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329000 元,原告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66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 2760 元,由
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
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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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
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皖 01 民初 769 号】
判决如下:
    1、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本金人民币 3500 万元及利息(1、截止 2019 年 2 月 28 日利
息为 74.37 万元;2、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以 3574.37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35%
计至该 3574.37 万元付清之日的利息)。
    2、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
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持有
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3500 万元股股权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
在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21415 元,由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
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
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221000 元,原告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41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 2760 元,由
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
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3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
行披露。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2019 年
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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