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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秋林:关于收到万联证券转来的《天津银保监局对举报事项答复书》的公告2019-10-10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19-08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万联证券转来的
      《天津银保监局对举报事项答复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转来的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银保监局”或“我局”)《举报
事项答复书》【津银保监举复﹝2019﹞005 号】。
    天津银保监局基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受理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
事项(举报事项告知书编号:津银保监举告﹝2019﹞005 号)已核查结束,现将
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该分行”)违规划转募集专户资金问题。
    经查,2018 年 12 月 6 日,秋林集团账户(账号 12350000003196681)转出
3 亿 元 至 秋 林 集 团 名 下 3 个 定 期 账 户 ( 账 号 12350000003225886 、
12350000003225944、12350000003225988),并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用于质押担
保。该分行未履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相关约定,不符合该分行相关内部
规定,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 号)等规定。
    二、该分行违规开展保理业务问题。
    经查,该分行在办理该笔保理业务中,存在贷款“三查”不到位、质押物权
属调查不实等问题,不符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4 年第 5 号)、《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 号)、《商业银行
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 号)等规定。
    三、该分行涉嫌伪造“18 秋林 01”募集资金专户明细对账单问题。
    关于该募集资金专户明细对账单,按照《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第七条约
定:“……乙方应在收到丙方出具的询证函的 2 个工作日内,无偿出具募集资金


                                       1
专户明细日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并当保证上述资料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该分行明细对账单需由相关账户企业持有关资料在柜台领取,或经与相
关账户企业核实及客户经理审核后采用邮寄方式寄送,两种方式获取的明细对账
单均需经柜台加盖该分行印章。该分行称未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
秋林 0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征询函》(落款日期 2018 年 12 月 28 日)予以回
复。经查阅该分行的快递邮寄记录,亦未发现 2019 年 1 月上旬该分行与你公司
存在邮寄行来。
    你公司提供的明细对账单邮寄单据显示,寄件时间为“2019 年 1 月 4 日”,
寄方署名为“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九号华夏银行二楼王宏旭”。经查,王宏旭为
该分行员工,经约谈,王宏旭表示其为维系私人关系,帮助秋林集团天津办事处
人员向你公司邮寄资料,资料系由秋林集团工作人员提供,王宏旭并不知晓邮寄
内容。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 号)等规
定。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秋林集团 12350000003196681 账户余额为
3,318,773.03 元,与你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18 秋林 01’募
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03,318,773.03 元的明细对账单”金额不一致,且该明细对
账单无该分行印章。
    依据我局调阅档案及你公司提供资料,无证据表明该分行存在伪造明细对账
单的行为。
       四、该分行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办理业务问题。
    经我局调阅档案资料并约谈相关工作员,该分行在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未按照《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约定为你公司办理募集资金划付及相关
信息查询业务。
    综上,对于上述违规问题,我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如对此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书面提出复查。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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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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