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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秋林: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22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20-00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0,630 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公司未曾
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
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的议案,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
管局《举报事项答复书》【津银保监举复﹝2019﹞005 号】经核查后答复:一、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划转募集专户资金,该分行未履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
议》相关约定,不符合该分行相关内部规定,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银监发【2014】40 号)等规定。二、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开展保理业务,
不符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4 年第 5 号)、《商
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 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监发【2004】51 号)等规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
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受法
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影响约为 3.06 亿元人民币,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
告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
人民法院发来的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天津分
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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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初 4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哈尔滨秋
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9、021)。公司未
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的议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
管局《举报事项答复书》【津银保监举复﹝2019﹞005 号】经核查后答复:华夏
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划转募集专户资金,该分行未履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相关约定,不符合该分行相关内部规定,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
监发【2014】40 号)等规定。二、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开展保理业务,不符
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4 年第 5 号)、《商业银
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 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
监发【2004】51 号)等规定。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万联证券转来的<天津银保监局对举报事项答复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19-081)。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
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TJ3320120180010《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
    (2)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款项 30630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

                                     2
用费计算方法:以 3063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6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
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存单号码为
90242233、90242234、90242235,存单金额分别为 1 亿元,存单期限为 12 个月,
利率 2.1%)项下的存款(包含利息)对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
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88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593300 元,由天津市隆泰
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
行披露。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公告
的诉讼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影响约为 3.06 亿元人民币,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
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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