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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秋林: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22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20-00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6,720 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受法院的判
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影响 697 万
元,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管”)、
万龙飞诉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
事判决书》【(2019)浙 01 民初 40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国盛资管、万龙飞诉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60)。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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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归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借款本金 167200000 元,支付利息
3103333.33 元;
    (2)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罚息 1755380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1.85%计算);
    (3)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复利 14301.19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付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1.85%计算);
    (4)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贷款到期赔偿金 886666.67 元;
    (5)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囯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律师费 300000 元;
    (6)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哈尔滨秋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0896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913960 元,由原告
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负担 960 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
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913000 元;公告费 560 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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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负
担。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龙飞已预交 91396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
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
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因受
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影
响 697 万元,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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