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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秋林: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7-21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20-05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3,500 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
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
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
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发来的关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秋林
集团、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019)沪 0115 民初 38166 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该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哈尔滨秋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42)。
    该案于 2019 年 5 月立案后,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秋林集团、被告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
限公司、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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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
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长江证券资管-浦发银行-长江资管
祥瑞 1 号第六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金 3,500 万元;
    2、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长江证券资管-浦发银行-长江资管
祥瑞 1 号第六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截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的利息 489,041.10 元以
及 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 起 至 实 际 清 偿 之 日 止 的 逾 期 利 息 ( 以 本 息 之 和
35,489,041.10 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年利率 9.35%的标准计算);
    3、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 18,026 元和律师
费损失 25 万元;
    4、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追偿;
    5、若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
务,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
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
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哈
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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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2,06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960 元,共计 228,023
元,由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
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
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
行披露。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
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
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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