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秋林: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2-03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21-004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总金额:30,630 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未来将冲回预计
负债 30,630 万元。但该事项对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业绩无影响。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及原审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
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907 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秋林集团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初 44 号】
的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案件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哈尔滨秋
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9)、于 2019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21)、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
到万联证券转来的<天津银保监局对举报事项答复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81)、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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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初 4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初 44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哈尔
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存单号码为 90242233、90242234、
90242235,存单金额分别为 1 亿元,存单期限为 12 个月,利率 2.1%)项下的存款
(包含利息)对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
责任。”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初 44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 1,588,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593,300 元,
由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1,800 元,由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在 2019 年度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 30,630 万元。本次诉
讼结果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承
担担保责任,公司未来将冲回预计负债 30,630 万元。但该事项对公司 2020 年度
的经营业绩无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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