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空港:厦门空港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6-16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 95 号华润大厦 B 座 12-1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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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2)厦锦律书字第043号
致: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翔(厦门)
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空港”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厦门空港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厦门空港及其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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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厦门空港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厦门空港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厦门空港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5月31日在《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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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
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5日下午14:00在厦门机场T4候机楼
一楼东侧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10,497,14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0.6816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厦门空港董事会秘书和全部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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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系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厦门空港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并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普通股
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10,497,14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0.6816
(一)根据监票人对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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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9,839,845 99.6877 657,300 0.3123 0 0.0000
议案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已经回避
表决。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166,219 89.6097 830,926 10.3903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关于修订<公司 7,339,845 91.7808 657,300 8.2192 0 0.0000
议案一
章程>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度 7,166,219 89.6097 830,926 10.3903 0 0.0000
日常关联交易执
议案二 行情况及 2022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
议案一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二获得参加会议的除关联股东外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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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厦门空港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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