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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三联:关于三联集团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公告2010-05-31  

						证券简称:*ST 三联 证券代码:600898 编号:临2010-26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联集团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或“公司”)于近日接济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有关法律文书,段秀峰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城

    建”)、三联商社关于济南市彩石花园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已被受理,将于2010 年

    7 月12 日开庭审理。现将该案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原告段秀峰起诉状及提供的相关证据,2006 年6 月29 日,段秀峰、山东

    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格力”)、三联集团、三联城建、三联商

    社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段秀峰委托三联集团、三联城建开发彩石花园白

    领公寓项目;山东格力代段秀峰向三联集团、三联城建按照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

    的总价值支付权益保证金977.6 万元;三联集团、三联城建负责于2008 年10 月

    31 日前将该项目房屋按约定的交房标准交付原告使用;如三联集团、三联城建未

    按约定期限原告使用,逾期超过一年,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如原告解除合同,三

    联集团、三联城建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权益保障金,并按权益保证金50%的金额向原

    告支付违约金;三联商社对本协议中约定的三联集团、三联城建的权利和义务提

    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支付权益保证金的义务,但截止目前三联集团、三

    联城建现仍未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已经符合原告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条件。

    因此,原告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令解除各方签订的协议书(编号:格力三联001 号),三联

    集团、三联城建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权益保障金977.6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

    金498.8 万元;2

    2、请求法院判令三联商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

    二、本案的审理情况

    济南中院已受理此案,根据开庭传票,本案将于2010 年7 月12 日9:00 在济

    南中院开庭审理。

    三、公司对此案的核查情况

    公司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立即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根据原告

    提供的协议书文本,文本中有公司的签章及当时公司董事长张继升法人签章,但

    经公司对内部档案资料的核查,未发现任何有关签署上述协议任何审批、存档及

    信息披露资料;另外,上述协议签署时间为2006 年6 月,当时正处于中国证监会

    济南稽查局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期间,在调查期间未有任

    何人员向监管部门汇报过此事,2008 年4 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也未提起此事。公司初步判定,此事为另一起三联集团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操

    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违规担保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

    2009 年度,因兴业银行案(详见公司2009 年度相关公告)对公司造成4000

    多万的巨额损失,直接导致公司2009 年度亏损,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而目前爆

    出的上述违规担保将对公司2010 年度扭亏及恢复上市造成巨大挑战。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研究后续的应对方案,涉及有关人员违法违规情况的,公

    司将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但是,由于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很大

    的隐蔽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后续是否还会有此类事件继续爆出,无法评估此类

    事件对公司的实际影响程度,公司已将此事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