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联: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30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香港
Beijing·Shanghai·Tianjin·Xi’an·Chengdu·Dalian·Shenzhen·Jinan·Xiamen·Hong Kong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0)第0150 号
致: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聂锐出席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以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09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
盈泰中心2 号楼17 层
邮编:100140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140,China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tp:// www.guantao.com2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10 年6 月7 日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09 年6 月8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刊登了《三联商社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等召
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0 年6 月30 日上午9:30 在北京市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18 层1 号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王俊洲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及授权委托的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0 人,代表公司股份66715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26.4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0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专项说明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追认2007 年股权分置改革导致注册资本增加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上述第(1)至(11)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9%以上表决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4
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聂 锐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