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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商社: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2013-04-24  

						           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三联商社的要求,指派本所
翟炜、何伟两位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假定三联商社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
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三联商社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三联商社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66,320,6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26】%。经核查,上述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三联商社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
    1、《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8、《关于聘任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及投向调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
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8、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保本型
理财产品额度及投向调整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
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三联商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联商社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