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A 股简称: 三联商社 保荐代表人名称: 刘红 上市公司 A 股代码: 600898 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改限售股为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 龙脊建设")和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战圣投资”)通过司法 竞拍获得的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三联商社”)原控股 股东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持有的合 计 49,765,602 股股份。 2008 年 2 月 14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齐鲁瑞丰拍卖 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三联集团所持公司 27,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权。经过公开竞价,龙脊建设竞得该部分股权。2008 年 3 月 4 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龙脊建设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08 年 7 月 29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开 拍卖三联集团所持公司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2,765,602 股,战圣 投资竞得该部分股权。2008 年 8 月 29 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战圣 投资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至此,三联集团不再持有三联商社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 一、三联商社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本 117,686,622 股为基数,用未 分配利润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送股 3 股,共计送股 35,305,987 股,换算成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直 接送股的方式,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得 1.1824 股的对价。在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 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 217,217,833 股上升到 252,523,820 股,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数量从 117,686,622 股上 升到 152,992,609 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由 54.18%上升到 60.59%。 原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不变,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由 45.82%下降 到 39.41%。 2、2007 年 7 月 12 日,公司股票复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及其履行情 况 (一)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特别承诺 控股股东三联集团承诺:持有三联商社的非流通股股票自获得上 市流通权之日起,除司法裁定、司法执行等不可抗力之外,6 年内不 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为了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避免市场受改革的冲击过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 规定,3 家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就三联商社股权分 置改革工作特做出如下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 的技术条件相适应的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将积极推动三联商社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在 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各方利益的原则 下,与各方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在三联商社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决议后, 非流通股股东将积极配合三联商社董事会,落实改革方案。 (3)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票 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4)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 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 不超过百分之十。 (5)控股股东特别承诺:其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票自获得上 市流通权之日起,除司法裁定、司法执行等不可抗力之外,在 6 年内 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6)控股股东承诺: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既是公司第一大非流通 股股东也是公司第一大流通股股东,为了保护其他流通股股东的利 益,三联集团持有的公司流通股将不参加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的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 (7)控股股东承诺:如有非流通股股东明确表示反对本次股权 分置方案而要求取得送股,控股股东将代为支付对价,被代付对价的 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代 其支付对价的控股股东的同意,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 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控股股东将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投票 表决前解除足够数量股份的质押,以保证上述代为支付承诺能够得以 实现。 (8)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 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 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本次解禁的限售股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股改实施过程中,督促公司股东履行上述承诺。根 据核查以及非流通股东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日,三联集团 所持公司限售股份 49,765,602 股被公开拍卖且被司法执行,未违背其 承诺;龙脊建设与战圣投资自分别取得公司 27,000,000 股、22,765,602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权起,履行了对该部分股份所作出的有关承 诺。 通过本保荐机构对公司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认为:三联集 团所持公司限售股份 49,765,602 股被公开拍卖且被司法执行,未违背 其承诺 ;龙脊建设与战 圣投资自分别取 得公司 27,000,000 股、 22,765,602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权起,履行了对该部分股份所作出 的有关承诺。 三、公司自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股改实施后至今,未发生过除分配、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 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发生变化 情况如下: 因司法拍卖,三联集团持有的公司 49,765,602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分别于 2008 年 3 月 4 日、8 月 29 日过户给龙脊建设和战圣投 资。 截至目前,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龙脊建设 27,000,000 10.69 2 战圣投资 22,765,602 9.02 合计 49,765,602 19.71 原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对应的上市流通总量不因原 股东将股份转让(或拍卖等)而发生变化。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认为:公司提交的《股 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中就上述内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三联商社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根据龙脊建设和战圣投资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三联商社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 49,765,602 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 2013 年 07 月 15 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持有有限售条件 剩余有限 持有有限售条 本次 的流通股股份占 售条件的 序号 股东名称 件的流通股股 上市数量 公司总股本比例 流通股股 份数量(股) (单位:股) (%) 份数量 1 龙脊建设 27,000,000 10.69 27,000,000 0 2 战圣投资 22,765,602 9.02 22,765,602 0 合计 - 49,765,602 19.71 49,765,602 0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 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无差 异。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三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 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后,公司将不存在 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六、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 限 售条 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49,765,602 -49,765,602 0 件 的 流通 限售流通股合计 49,765,602 -49,765,602 0 股份 无 限 售条 A 股 202,758,218 49,765,602 252,523,820 件 的 流通 无限售流通股份合计 202,758,218 49,765,602 252,523,820 股份 股份总额 252,523,820 0 252,523,820 七、结论性意见 经过本保荐机构的核查,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履行了股改中作出 的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