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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商社:关于中银大厦房产纠纷诉讼案件的公告2014-01-24  

						    证券简称:三联商社           证券代码:600898            编号:临 2014-04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银大厦房产纠纷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中银大厦第 20 层房产(原购房合同签订楼层,现实际楼层 22 层)

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于

2006 年以资抵债抵偿公司的资产,抵偿占用公司资金 1,412.60 万元。

2011 年 11 月,公司获悉三联集团于 2007 年违背与公司签订的《房产

抵债协议》、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诉讼并获得二审法院支持。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省高院”)下发(2011)鲁民一终字第 18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三联集团与房产开发商中银公司签订的《商

品房预(销)售协议》,由三联集团将该处房产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济南分行(中银大厦土地使用权人,下称“济南中行”),同时由

济南中行返还三联集团购房款 1236 万及对应利息。(请参阅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2012 年 1 月 20 日、2012 年 2 月 4 日、2012 年 7

月 6 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再审情况

     为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以案外第三

人身份,于 2012 年 3 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
院”)申请再审并获得受理。2012 年 7 月,最高院裁定指令山东省高院

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生效判决执行。山东省高院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4 年 1 月 23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院下发的(2012)鲁民再字

第 20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山东省高院(2011)鲁民一终字

第 185 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011 年末,公司已将该项资产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并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

    鉴于该案件结果已形成三联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事实,公司董事会

将依法向三联集团主张权益,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