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三联商社:关于借款纠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15-11-12  

						证券简称:三联商社            证券代码:600898               编号:临 2015-45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借款纠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 年 4 月,李秀峰、周建丽、张建慧、冯立萍等四人,以民间
借贷纠纷为由,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下称“历下法院”)提起诉
讼,诉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山东三联商社、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
公司(下称“三联配送”),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计
4,905,000 元,并判令三联集团、山东三联商社、三联配送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9 日收到历下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偿还
李秀峰等四名自然人借款本息 490.50 万元;判决三联集团、山东三联
商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李秀峰等四名自然人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6,040 元由公司承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2 年 10 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
称“济南中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201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济
南中院(2012)济民五终字第 685 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
事人,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历下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 16 号民
事判决,发回历下法院重审。
     历下法院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收到历下法院(2011)历商重初字第 16 号民事判决,判决结
果与原一审判决相同。(本案详情见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7 日、2011 年
4 月 27 日、2012 年 10 月 9 日、2013 年 10 月 11 日、2015 年 3 月 20

                                        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该案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重审判决,于 2015 年 4 月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并被
受理,2015 年 7 月 14 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此案。2015 年 11 月 11 日
公司收到济南中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 414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6,040 元由公司承担。该判决为终
审判决。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预计损失 490.50 万元,计入 2012 年度损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进展,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