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关于临沂自然人借款纠纷案进展情况公告2016-03-08
证券简称:三联商社 证券代码:600898 编号:临 2016-21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临沂自然人借款纠纷案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
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秀峰、周建丽、张建慧、冯立萍等四
人诉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山东三
联商社、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三联配送”)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的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公司偿还李秀
峰等四名自然人借款本、息 490.50 万元;判决三联集团、山东三联商
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李秀峰等四名自然人其他的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执
字第 1965 号《执行裁定书》,法院已就该案涉及款项扣划公司银行账
户资金 5,001,040 元,其中包括判决赔付款 4,905,000 元、诉讼费
46,040 元、执行费 50,000 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本案详情见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7 日、2011 年 4 月 27 日、2012 年 10 月 9 日、2013 年 10
月 11 日、2015 年 3 月 20 日、2015 年 11 月 12 日、2015 年 12 月 4 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 年 03
月 04 日,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再审裁定书,裁定
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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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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