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5-24
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三联商社 编号:临 2016-39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 年 5 月 17 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18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52,523,820 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12,626,191.00
元。本次分配方案不涉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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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关规
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将根
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4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2、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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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配实施办法
1、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1675202
传真:0531-81675313
七、备查文件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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