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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商社: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2016-09-07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向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德
景电子”)全体股东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德景电子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
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为本次交易,
公司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资产浙江德景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北方亚事评报字[2016]第 01-058 号《资产
评估报告》。 经核查: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公司、交易对方、标
的资产,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评估机构在本次评估工作中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其假设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
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
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
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
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
评估结果为准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
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
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
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聘任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