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三联商 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三 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 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的事前审查,现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系公司为在公司与浙江德景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德景电子”)的股东关于支付现金购买德景电子 100%的股权 的交易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后履行支付现金义务以及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需,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的权 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 秦学昌 韩辉 董国云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