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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商社:对外担保管理规定2017-02-18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
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为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或为了公司自身
利益的需要,对外以保证、抵押等方式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禁止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办理,实行责任追溯制。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的管理并向董事会汇报,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
审查工作。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七条 对外担保范围
    (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三)本公司不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
    (二)经济效益较好;
    (三)财务制度健全;
    (四)营运资金合理;
    (五)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提供担保的批准权限
    (一)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不论金额多少,都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按照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担保的申请。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详细说明有关事项,如: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借款方式、还款
方式等。同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有权部门批准的申请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三)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验资报告;
    (四)依借款人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关同意借款及申请借
款担保的决议;
    (五)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和以及借款前一期
的财务报表;
    (七)借款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八)借款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九)根据本公司的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生产经营分析报告,长
期贷款项目的批准报告、大额流动资金贷款的银行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 担保的受理。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上相关材料的接收与管理,并
提出为其提供担保的意向,如需提供担保,需向审计部提交相关材料和担保合同
进行审查。
                               第四章 担保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交的担保事项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担保受理意见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对借款
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测定借款担保风险度。
    第十四条 借款合法性应重点调查、认定:
    (一)借款人的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有效性
及授权委托人是否在约定的委托权限、代理事项范围、期限内从事代理行为;
    (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借款人章程,审查借款人的法律组织形式、经营
方式、决策程序;
    (四)借款用途或被担保事项的合法性;
    (五)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基础文件;
    (六)提供反担保的资产明细及权属证明等资料;
    (七)被担保企业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者,担保额度控制在双方协议的
范围之内,原则上担保额度基本对等、期限匹配;
    (八)被担保企业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者,累计担保额原则不超
过被担保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的 50%;
    (九)被担保企业是公司的债权单位,原则上不超过债权金额。
    第十五条 经审计部通过的担保意见,报送审计委员会复核,然后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关的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出
具相关的会议决议;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相关协议、合同的送审和签字等相关具体
手续的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行政管理中心盖章前,必须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手续
健全、批准权限有效后,方可在《担保合同》书上盖章。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需向审计部报送一份正式生效的担保合同及相关协
议。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办理反担保事项的,应严格审查资产权属证明,签订反担保协议,
履行必要的法律登记手续。
       (一)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下列财物作抵押物:
        1、担保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地上定置物;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
       (二)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下列权利作质押: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可依法转让的股权、股份。
       (三)本公司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财产、权
利作抵押、质押。
       第二十一条 相关的后续工作。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检查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
的偿还情况,如已偿还,应即注销该笔担保;如未偿还,应密切关注并了解情况,
实行动态控制,跟踪管理,并及时通报审计部。审计部就公司担保情况定期向审
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汇报。
       (一)定期检查被担保企业的银行信用情况;
       (二)定期检查被担保企业的纳税情况;
       (三)对跨年度的担保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项目生产、经营状况。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其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审计部通报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审计部有义务及时跟进、
了解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审计部拟定应对方案,
公司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向债权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及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涉及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涉及部门在办理担保事项时,如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将追
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程序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人员,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
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未归还的担保事项,审计部未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和董
事会汇报的,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如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如与公司其他制度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