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 意见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及(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合 计不超过 34000 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 对外担保行为。同时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规定》以及《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也明确了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秦学昌、韩辉、董国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