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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商社: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17-03-16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与豁免
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引文件,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义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可以无须向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交易所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漏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相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业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
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一)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