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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商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16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17-03-23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意见(2016 年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意见(2016 年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持续督导意见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指
本意见书                    重大资产购买之2016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上市公司、三联商社     指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德景电子               指   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龙脊岛、控股股
                       指   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
东
战圣投资               指   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
                            国 美 电 器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GOME Electrical
国美控股               指
                            Appliances Holding Limited)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
                       指   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产
                            沙翔、于正刚、嘉兴久禄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交易对方               指
                            限合伙)
嘉兴久禄鑫           指     嘉兴久禄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德景电子
                     指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100%股权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
《购买资产协议》       指
                            公司全体股东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审计机构、会计师事
务所、大华会计师事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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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声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了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重大资产购
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经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依据,
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见书。

    本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三联商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
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联商社及其相关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
导意见所必需的资料。三联商社及其相关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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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次交易为三联商社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沙翔、于正刚、嘉兴久禄鑫 3 名交
易对方持有的德景电子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前,三联商社未持有德景电子的
股权。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德景电子 100%股权,德景
电子成为三联商社的全资子公司。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独
立财务顾问对三联商社进行了持续督导,并结合三联商社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报
告发表持续督导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过户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6 年 10 月 26 日,沙翔、于正刚、嘉兴久禄鑫所合计持有的德景电子 100%
的股权已经过户到上市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办理完成。德景电子变
更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已完成工商过
户手续,交易对方已履行了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三联商社的义务。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2016 年 11 月 2 日,三联商社向沙翔、于正刚、嘉兴久禄鑫支付 40,000 万
元,其中根据交易协议及各方的确认,18,000 万元由三联商社扣除了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缴纳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对应的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108,643,390
元),按照交易对方在交割日所持有的德景电子的股权比例分别支付至交易对方
指定的银行账户;22,000 万元由三联商社按照交易对方在交割日所持有的德景
电子的股权比例支付至以交易对方名义开立的、公司和交易对方共同监管的银行
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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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交易价款将按照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协议的约定支付。

    交易对方需要使用上市公司支付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用于在二级市场购入
上市公司股票。自上市公司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中的 20,000 万元支付至共管
账户后的 18 个月以内,交易对方应当将共管账户中的 30,000 万元资金(包括
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在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已开始按照约定使用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用于
在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手
续已办理完毕,三联商社已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资产。三联商社本次重组的实施
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各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
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三联商社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战圣投资出具了《关
于避免与三联商社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组织(上
市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生产经营或类似业务。

    (2)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组织将不会
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
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生产经营或类似业务。

    (3)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将来成立之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
组织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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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生产经营或类似业务。

    (4)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组织从任何
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承
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5)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组织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上市公司
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经营信息、业务流程、采购
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上市司赔偿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该承诺仍有效,上述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

    (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战圣投资、国美控股出具了《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三联商社之间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发生
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承诺将遵循
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及三联商社章程,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三联商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该承诺仍有效,上述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

    (三)关于德景电子无证房产相关事宜的承诺

    沙翔、于正刚、嘉兴久禄鑫出具了《关于德景电子无证房产相关事宜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德景电子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路 1052
号土地上的传达室尚未办理产权证,就该等事宜,本人/嘉兴久禄鑫投(“承诺人”)
特此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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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积极推动德景电子无证房产的办证工作,若本次交易完成后因德景电子的
无证房产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拆除或对德景电子处以罚款,承诺人将根据三联商
社的要求按照承诺人目前所持有的德景电子的股权比例对三联商社或德景电子
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充分的补偿,以保证三联商社或德景电子的利益。”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该承诺仍有效,上述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

    (四)关于德景电子租赁房产事宜的承诺函

    沙翔、于正刚、嘉兴久禄鑫出具了《关于德景电子租赁房产事宜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德景电子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部分租赁物业
的出租方未能向德景电子提供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且德景电子的全部租赁物业
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为避免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交易而遭受损失,
本人/嘉兴久禄鑫投(以下简称“承诺人”)特此承诺如下:

    1、德景电子(含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同)未因承租其目前所租
赁的物业发生过任何诉讼纠纷或受到任何主管部门的处罚,该等租赁物业存在的
瑕疵未影响德景电子实际使用该等物业。

    2、为避免德景电子的租赁物业的瑕疵给三联商社、德景电子造成任何损害,
承诺人就德景电子该等租赁物业的法律瑕疵事宜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因
德景电子的租赁物业之瑕疵导致三联商社或德景电子被有关行政机关处以罚款,
或者被任何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者造成三联商社或德景电子其他经济损失的,
承诺人将根据三联商社的要求按照承诺人目前所持有的德景电子的股权比例对
三联商社或德景电子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充分的补偿,以保证三联商社或
德景电子的利益。”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该承诺仍有效,上述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

    (五)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任职等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沙翔、于正刚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任职等相关事宜的承
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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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成本次交易,且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达成交易目的,就本次交
易完成后声明人在上市公司(指上市公司及/或其下属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
还包括德景电子,下同)任职、避免与上市公司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等相关事宜,
声明人承诺如下:

    一、任职期限

    1、自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起,声明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与上市公司建
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将声明人全部的精力投入上市公司,并按照上市公司关于声
明人的职务的具体职责规定履行其职责。

    2、自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起六年内,除非(i)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
他有权机构依职权解除上市公司与声明人的劳动关系,或(ii)声明人因重大疾
病等原因确实无法正常履行职责,非经上市公司同意,声明人不会自行辞去在上
市公司的职务。

    二、声明人承诺,自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起十年内,无论声明人是否在上市公
司任职,亦无论声明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声明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其亲属、朋友或其他自然人、
公司、其他实体,以下同)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控制、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
响,以下同)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该等相同或相类似
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移动通讯终端、智能穿戴产品和智能家居的研发、设计、加
工及生产,以下同);

    2、声明人不会在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任何实体担任任何
职务,亦不得以担任名义或实质顾问或其他形式参与或为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
相类似业务的任何实体提供任何建议、咨询、指导;

    3、声明人不向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提供上市公司所从
事之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或其他秘密。

    三、不诱使

    声明人同意,声明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在上市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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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及声明人与上市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两年内(以上述期限最晚到
者为准),声明人及声明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任何实体不会从事下列
行为:

    1、引诱或试图引诱上市公司的任何员工、顾问、客户、供应商、销售代表
终止其与公司的关系。

    2、聘用上市公司的任何员工(或者与上市公司终止聘用关系不满 12 个月
的前员工)、顾问、销售代表。

    3、直接或间接地从任何个人、公司、单位或者其他实体(“投资者”)接
受投资资金,而上市公司也从上述投资者接受投资资金,或者在与上市公司终止
聘用关系之前,上市公司正与上述投资者商讨投资的可行性。

    4、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建立商业关系,而在上市公司与声明人终止聘用关系
之前,上市公司与该客户有商业往来,或者上市公司正与该客户商谈建立商业关
系。

    四、保密

    1、本承诺函所述“保密信息”系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上市公司
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
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
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

    2、声明人承诺,对声明人在本次交易前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其在上市公司
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声明人与上市公司的劳动
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向上市公司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3、声明人承诺,自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起,不以任何方式:(1)向上市公
司的任何其他与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无关的雇员;(2)向任何上市公司的竞争
对手;(3)为本次交易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披露任何保密信
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披露应在该等
法律所明确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并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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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声明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发表对上市公司的任何(口
头或书面的)负面声明及/或言论,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上市公司及/或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上市公司产品、服务,及/或上市公司其它雇员、
董事、上市公司所聘用的专业机构等的任何负面声明,或就其在上市公司任职事
宜的任何负面声明。上市公司将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上述声明的性质。

    5、声明人的保密义务不附任何期限,直至该等保密信息非因声明人的原因
而成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五、声明人特别声明,声明人系为促成本次交易的达成以及双方实现本次交
易的目的而作出上述承诺,声明人将严格按照本承诺函之约定履行其承诺;且就
本承诺函所列各项承诺的履行,声明人在未来的任何时间内均不会要求上市公司
向声明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六、声明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1、声明人承认,声明人违反本承诺函将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
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救济途径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
该等损害。声明人同意,上市公司有权以任何合法可行的救济措施来防止声明人
对本承诺函的违反。

    2、声明人同意,声明人违反本承诺函之任何义务所获得的直接和间接收益
将全部归属于上市公司,同时,声明人将按照其违反本承诺所获得的直接和间接
收益的 50%或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金额(以二者孰高者为准)向上市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该承诺仍有效,上述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

    (六)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沙翔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1、本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
就参与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的一致行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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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本人不主动谋求三联商社控股股东或第
一大股东地位,也不单独或与他人(无论其是否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通过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主动谋
求三联商社实际控制人地位。

    3、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在黄光裕先生为三联商社实际控制人的前
提下,本人将保证由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龙脊岛”)及其
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在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

    4、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在黄光裕先生为三联商社实际控制人的
前提下,如因本人在持有三联商社股份期间行使董事提名权,将导致山东龙脊岛
及其一致行动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对三联商社董事会控制权的,本人承诺将放弃行
使上述董事提名权。”

    于正刚、嘉兴久禄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1、除本人/本企业与嘉兴久禄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正刚
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关联关系外,本人/本企业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各方之
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就参与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完
成后 36 个月内的一致行动安排。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主动谋求三联商社控股股
东或第一大股东地位,也不单独或与他人(无论其是否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
主动谋求三联商社实际控制人地位。

    3、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在黄光裕先生为三联商社实际控制人的前
提下,本人/本企业将保证由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龙脊岛”)
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在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

    4、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在黄光裕先生为三联商社实际控制人的
前提下,如因本人/本企业行使董事提名权,将导致山东龙脊岛及其一致行动人
丧失或可能丧失对三联商社董事会控制权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放弃行使上述
董事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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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该承诺仍有效,上述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

    (七)交易对方关于业绩及补偿的承诺

    交易对方同意对标的资产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进行承诺,并同意在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未达到净利润承诺数时,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三联商社进行补偿。

    交易对方预测,标的资产在承诺年度预计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
币 6,000 万元、8,000 万元、10,000 万元。鉴于此,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8,000
万元、10,000 万元,否则交易对方将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
予以补偿。

    交易对方同意,若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的,则承
诺年度相应顺延至下一年度(即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相应年度的净
利润预测数和净利润承诺数分别为 8,000 万元、10,000 万元、11,100 万元。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该承诺仍有效,上述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
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与利润补偿承诺概述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
华审字[2016]007331 号)和《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大华核字[2016]003408 号),德景电子 2016 年 1-6 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为 3,048.24 万元,2016 年 7-12 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预测数为 2,806.7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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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意见(2016 年度)

    交易对方同意对标的资产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进行承诺,并同意在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未达到净利润承诺数时,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三联商社进行补偿。

    交易对方预测,标的资产在承诺年度预计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
币 6,000 万元、8,000 万元、10,000 万元。鉴于此,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8,000
万元、10,000 万元,否则交易对方将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
予以补偿。

    交易对方同意,若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的,则承
诺年度相应顺延至下一年度(即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相应年度的净
利润预测数和净利润承诺数分别为 8,000 万元、10,000 万元、11,100 万元。

    (二)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7]001151 号),标的资产 2016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 6,697.71 万
元,超过承诺数 697.71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111.63%。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已完成 2016 年盈利预测及利润补
偿承诺,不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公司业务发展现状及目标

    2016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两部分,一为家电零售业务所带来的
收入,二为移动通讯业务。公司原主营业务为家电零售。作为区域性家电零售企
业,公司六家门店分别位于山东济南、东营、淄博、邹平等地市。

    移动通讯业务系公司战略转型后的主要业务。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德景电子
100%股权,并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完成工商变更程序,德景电子成为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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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子公司。德景电子为智能移动通讯设备的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国内手机品牌厂
商提供全产业链、一站式的研发、设计、制造服务,其主营收入主要由 ODM(含
行业手机)业务和 OEM 业务构成。

    鉴于公司已经实现了德景电子的收购,且已对家电零售相关的资产进行置出,
公司未来发展将集中于移动智能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

    (二)财务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
字[2017]002393 号),2016 年上市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115,009.33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19.33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市
公司资产总额 223,834.2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 37,208.78 万元。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
利能力均有所提升。本次重组改善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了上市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能力。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

    在本次重组期间,公司按照规则要求,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并及时对外公布本次重组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组
进展公告、重组报告书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规范运
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工作。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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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重视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
则,规范公司运作。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公平地保护上市公司和所有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重大资产购买方
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
差异的其他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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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郑瑜      王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