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借款暨公司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借款暨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公司担保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借款暨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独立董事:韩辉、董国云、于秀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