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公司提供借款,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该项借款不提供任何抵押、担保或 反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2、董事会审议《关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韩辉、董国云、于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