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 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 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经营管理要求等因素,同意对公司总经理进行调整, 免去沙翔先生总经理的职务,聘任宋火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宋火红先生具备与 其行使岗位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会议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韩辉、董国云、于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