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上市 公司”或“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公告。并 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贵部《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0】081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国美通讯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对问询 函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问询函述及的部分问 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并出具本 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核查意见中出现的简称均与《国 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1 问题 2.草案披露,德景电子净资产为 1.49 亿元,本次交易以 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 1.35 亿元,评估减值率 9.14%,交易作价 5 亿元,交易作价远高于评估值。请公司补充披露:(1)以 5 亿元出 售评估值为 1.35 亿元资产的合理性及原因,本次交易是否具备商 业合理性;(2)2016 年上市公司并购德景电子以收益法评估价值 9.33 亿元,评估增值率 825.53%。公司购买并购标的资产时采用收 益法评估结果,但出售时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原因及合理性。请 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一、问题回复: (一)以 5 亿元出售评估值为 1.35 亿元资产的合理性及原因, 本次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 1、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了收购德景电子已实际支付的对价 2016 年公司以现金 8 亿元收购德景电子 100%之股权。公司已分 别于 2016 年 11 月和 2018 年 3 月向交易对方沙翔、于正刚、久禄鑫 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 4 亿元和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 1 亿元。 德景电子 2016-2018 年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 19,261.52 万元,与业绩承诺数 24,000 万元的差额为 4,738.48 万元,根据《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景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交易对方沙翔、于正刚、久禄鑫需向公司 补偿的金额合计 15,794.94 万元,因此上市公司需向沙翔、于正刚、 久禄鑫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价款 14,205.06 万元。经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德景电子原股东沙翔、于正刚、久禄鑫将其应 2 当收取公司的第三笔股权转让价款扣除其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 金额人民币 6,421 万元、3,091 万元、2,498 万元分别出借给公司。 2019 年 7 月,公司就其该项借款下偿还沙翔本金 2,338.85 万元及截 至还款日的利息 84.54 万元。综上,截至本次重组前,公司就收购德 景电子 100%的股权已实际支付的金额约 5.23 亿元。 本次重组中,北方亚事对德景电子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出具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 [2020]第 01-185-01 号),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 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德景电子全部股东权益账面值 14,889.13 万元,最终评估值为 13,528.20 万元。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参考德景电子 100%股权的评 估值,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收购德景电子 100%股权已实际支付的金 额确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 2、本次交易是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措施 由于上市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分别为-38,192.46 万元、-85,113.07 万元,2019 年末经审计的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77,556.45 万元,因此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报告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为支持 上市公司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作价 5 亿元,交易完成后将提升公司净资产,降低财务费用,提高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交易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3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剥离了不良资产的同时保留了核心经营性 资产,公司进一步整合和完善研产销一体化的智能产品生态链,持续 丰富产品布局和拓展应用场景,从而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保护上 市公司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了德景电子 100%股权评估值,并综合 考虑了上市公司 2016 年收购德景电子成本,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并 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2016 年上市公司并购德景电子以收益法评估价值 9.33 亿 元,评估增值率 825.53%。公司购买并购标的资产时采用收益法评估 结果,但出售时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收购德景电子采用收益法评估符合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规 定 公司收购德景电子时,智能手机市场正处于蓬勃发展期,手机出 货量逐年上升,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环境为标的资产的发展提供了 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同时,当时德景电子在研发能力、技术储备、客 户关系、盈利能力、专业人才等方面,都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德景 电子自 2009 年成立以来,截至前次收购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一直处于企业快速发展的阶段,预期未来将会有较好的收益 水平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德景电子母公司作为一个包含了单项资产、 自创商誉、市场渠道、客户和品牌等综合元素形成的有机整体,通过 未来收益折现测算的股权价值更能够较好地反映当时德景电子 100% 股权的内在价值。所以公司收购德景电子时按照收益法评估结果作 为价值参考依据更能真实反映当时标的资产的内在价值。 4 2、本次重组出售德景电子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符合评估方法准 则规定 本次重组时,由于德景电子在基准日进行了模拟资产划转,德景 电子母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均划转到了拟设立的全 资子公司京美电子,剩余资产已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业务。除京美电 子和德恳电子外,其他子公司因为京美电子和德恳电子 ODM 业务的 转型,也不再具备收益法评估的条件、无法对其未来收益进行可靠的 预测。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对德景电子评估时,不采用收益法而采 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于重组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 次重组的背景及目的”及“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进行补充披露。 三、评估师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本次交易对价高于评估值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支 持上市公司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具备商业 合理性。 上市公司收购德景电子时,德景电子母公司业务完整,具备收 益法评估的条件,而本次重组,德景电子母公司已模拟将有效资产 划转到全资子公司—京美电子,因此剩余资产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 业务,不再具备收益法评估的条件,故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具备合 理性。 5 问题 6.草案披露,标的资产 2016 年从交易对方沙翔等处收购 而来,交易作价 8 亿元,期间增资 0.65 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 (1)标的资产收购后向母公司的分红情况;(2)公司 2016 年收购 标的资产支付的对价及其后提供的增资、借款和担保等财务资助情 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对标的资产的违规担保,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 响;(3)结合公司收购标的资产至今,标的资产实现的净利润、现 金分红、自有现金流变化、本次交易作价等情况,分析公司持有标 的资产期间的收益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前次交易的合理性。 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一、问题回复: (一)标的资产收购后向母公司的分红情况 2016 年 10 月 26 日,德景电子 100%的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 下。自上市公司收购德景电子至本回复公告日,德景电子未向股东进 行过分红。 (二)公司 2016 年收购标的资产支付的对价及其后提供的增资、 借款和担保等财务资助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对标的资产的违规担 保,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市公司 2016 年收购德景电子支付的对价 2016 年 9 月 5 日,上市公司与沙翔、于正刚、久禄鑫签署《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以现金人民币 80,000 万元向沙翔、 于正刚、久禄鑫(以下合称“德景电子原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德景电子 100%的股权。《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经上市公司于 2016 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市公司收购德景电子后,上市公司向德景电子原股东支付对 价情况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向德 景电子原股东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含代扣代缴的税费)人民 币 40,000 万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前向 德景电子原股东支付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含代扣代缴的税费)人 民币 10,000 万元。 (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德景电子原股东承诺德 景电子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10,000 万元。德景 电子 2016 年至 2018 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9,261.52 万元,与业绩承诺数 24,000 万元的差额为 4,738.48 万 元,触发补偿条款,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根据《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从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德景 电子原股东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共计 15,794.94 万元,上市公司应 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变为 14,205.06 万元。 2019 年 4 月 25 日,德景电子原股东与上市公司签署一份《借款 合同》,约定德景电子原股东分别将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下 上市公司尚未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扣除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后的金额出借给上市公司,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14 日起算, 7 同时,自 2019 年 5 月 14 日起,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约定向德景电子原股东支付完毕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2、上市公司向德景电子增资的情况 上市公司 2016 年收购德景电子后,德景电子共进行过两次增资, 具体如下: (1)2017 年 11 月 1 日,上市公司作为德景电子的唯一股东, 同意德景电子以其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方式增资 8,000 万元。 (2)2018 年 8 月 10 日,上市公司作为德景电子的唯一股东, 同意向德景电子增加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 市公司向德景电子实际缴付了前述增资款 6,461.0465 万元。 本次重组中,交易对方美昊投资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 “受让方确认已知悉德景电子尚未实缴出资完毕的事实,就德景电 子截至签约日尚未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受让方同意自交割日起承 接相应的实缴出资义务;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转让方无需承担相应 的缴付义务。如交割日后任何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转让方继续承担 该等出资义务的,届时将由受让方全额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3、上市公司为德景电子提供借款的情况 上市公司 2016 年收购德景电子以来,为德景电子提供借款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上市公司拆借给德景电子 德景电子偿还上市公司 2019 年 10,388.50 8,239.11 2018 年 18,160.00 21,960.00 2017 年 13,000.00 8,000.00 2016 年 10 月-12 月 3,600.00 - 8 合计 45,148.50 38,199.11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德景电子提供的借款本息余额 6,949.39 万元。 根据本次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对于相关债权债务的约定: 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前,就德景电子的金融债权人的债权,经金 融债权人同意的,上市公司、德景电子将按照与该等金融债权人的协 商结果,将该等金融债务转移至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国美通 讯名下,由浙江国美通讯承担向金融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浙江国 美通讯因受让债务而形成的对德景电子的债权以及上市公司对德景 电子的其他债权(如有)将与德景电子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含上市公 司需向德景电子支付的购买京美电子 100%股权、德恳电子 100%股权 的对价)相互抵销,抵销完成后: (1)如德景电子仍需向浙江国美通讯/国美通讯偿还款项的,德 景电子应当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前向浙江国美通讯/国美通讯偿还 完毕,美昊投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如国美通讯/浙江国美通讯仍需向德景电子偿还款项的,则 该等国美通讯/浙江国美通讯仍需向德景电子偿还的款项由美昊投 资予以承接。美昊投资承接的金额与美昊投资就本次交易需向国美 通讯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的等额部分相抵销(抵销顺序首先为剩 余股权转让价款,其后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 对于金融债权人不同意转移至浙江国美通讯的债务,将由德景 电子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前偿还完毕(如德景电子无法偿还的,则由 美昊投资代为偿还)。 9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存在对德景电子提供借款 的情形。 4、上市公司为德景电子提供担保的情况及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德景电子的主要业务为智能移动终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处 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大,日常经营所需资金较多,因此存在依靠银行 借款、对外融资等方式解决资金缺口的情况,故 2016 年收购德景电 子后,上市公司为德景电子的部分借款、融资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 保的情形如下: 担保是 担保金 担保涉及 被担保 担保方 主债权发生 否已经 担保方 债权人 额(万 的决策程 方 式 期间 履行完 元) 序 毕 浙江德 2017 年 3 国美通讯 嘉兴银行股 2016年第 景电子 保证担 月 16 日至 设备股份 份有限公司 9,880 四次临时 是 科技有 保 2019 年 2 有限公司 科技支行 股东大会 限公司 月 28 日 浙江德 中国工商银 2017 年 11 国美通讯 2016 年第 景电子 行股份有限 保证担 月 20 日至 设备股份 12,000 四次临时 否 科技有 公司嘉兴分 保 2020 年 11 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限公司 行 月 19 日 浙江德 2017 年 8 国美通讯 浙商银行股 保证担 2016 年年 景电子 月 31 日至 设备股份 份有限公司 保、抵 27,500 度股东大 是 科技有 2019 年 8 有限公司 济南分行 押担保 会 限公司 月 30 日 浙江德 国美通讯 嘉兴银行股 2019年4月9 2017 年年 景电子 保证担 设备股份 份有限公司 6,000 日至2021年 度股东大 否 科技有 保 有限公司 科技支行 4月9日 会 限公司 浙江德 中国工商银 国美通讯 2019年12月 2019年第 景电子 行股份有限 保证担 (浙江) 12,000 13日至2020 二次临时 否 科技有 公司嘉兴分 保 有限公司 年12月12日 股东大会 限公司 行 浙江德 国美通讯 浙商银行股 保证担 2019年6月 2018 年年 景电子 设备股份 份有限公司 保、抵 22,000 17日至2021 度股东大 否 科技有 有限公司 济南分行 押担保 年8月30日 会 限公司 浙江德 2019 年 6 国美通讯 国美信达商 2019 年第 景电子 保证担 月 28 日至 设备股份 业保理有限 5,000 一次临时 是 科技有 保 2020 年 6 有限公司 公司 股东大会 限公司 月 27 日 10 2018 年年 浙江德 2019 年 8 度股东大 国美通讯 北京乾元泰 景电子 保证担 月 1 日至 会、第十 设备股份 达商业咨询 4,600 否 科技有 保 2020 年 7 届董事会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月 31 日 第十八次 会议 惠州德 2018 年 9 国美通讯 2017 年年 恳电子 远东国际租 保证担 月 18 日至 设备股份 2,000 度股东大 是 科技有 赁有限公司 保 2020 年 9 有限公司 会 限公司 月 17 日 结合上表,上市公司 2016 年收购德景电子后至本回复出具日, 上市公司为德景电子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履行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不存 在为德景电子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就上表所列上市公司为德景电子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在本 次交易的交割日前,就德景电子的金融债权人的债权,经金融债权人 同意的,上市公司、德景电子将按照与该等金融债权人的协商结果, 将该等金融债务转移至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国美通讯名下, 由浙江国美通讯承担向金融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对于金融债权 人不同意转移至浙江国美通讯的债务,将由德景电子在本次交易的 交割日前偿还完毕(如德景电子无法偿还的,则由美昊投资代为偿 还); 就上表所列上市公司为德景电子向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乾元泰达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已经取得国美信 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泰达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 函,同意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配合解除上市公司对该等合同项 下债务的担保措施,上市公司将在标的资产交割前解除该等担保。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存在对德景电子提供担保 11 的情形。 5、上市公司向德景电子增资、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 2016 年收购德景电子后,德景电子成为上市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为智能移动终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德景电子所处行业和所从事的业务对资金的需求较大,上市公 司向德景电子增资、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务资助系基于业务经营的 实际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结合公司收购标的资产至今,标的资产实现的净利润、现 金分红、自由现金流变化、本次交易作价等情况,分析公司持有标的 资产期间的收益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前次交易的合理性。 1、公司收购标的资产至今,标的资产净利润实现情况和分红情 况 公司收购标的资产至今,标的资产实现的净利润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持续经营净利润 7,240.08 7,879.98 5,317.12 -31,367.72 其中:归母净利润 6,973.52 7,809.90 5,317.12 -31,367.72 收购标的资产至今,标的资产未实施现金分红。 2、自由现金流变化情况 自由现金流=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 销+税后借款利息-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上市公司收购后,标的资产实现的自由现金 流如下表: 单位:万元 12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扣非后净利润 6,697.71 7,507.91 5,055.90 -31,202.47 加:折旧及摊销 1,733.10 2,358.07 2,378.89 2,271.15 加:税后利息支出 984.46 1,366.16 2,827.60 3,781.40 减:资本性支出 1,405.64 1,688.33 4,210.73 -2,979.13 减:营运资金追加 4,662.17 25,648.30 36,571.83 -44,577.37 自由现金流 3,347.46 -16,104.49 -30,520.17 22,406.58 2017 年自由现金流为-16,104.49 万元,主要是由于收入增长, 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随之大幅增长,并导致营运资金周转率下降,营 运资金大幅增加所致。2018 年自由现金流为-30,520.17 万元,主要 是由于收入继续增长,应收账款余额规模进一步扩大,并且应付账款 较上年度减少 15,057.78 万元,导致营运资金追加进一步增加。2019 年自由现金流为 22,406.58 万元,主要是收入规模大幅缩减,前几 年投入的营运资金回收所致。 3、本次交易作价情况 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 01-185-01 号),截至评估 基准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德景电子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 14,889.13 万元,评估价值为 13,528.20 万元,减值 1,360.93 万元, 减值率 9.14%。本次交易作价参考上述评估值及收购德景电子上市公 司已实际支付的成本,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作 价为 50,000 万元。同时,受让方承接上市公司应付沙翔、于正刚及 久禄鑫的借款及应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合计约 12,184.12 万元。 4、公司持有标的资产期间的收益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德景电子扣除业绩补偿的实际对价为 6.47 亿元, 13 已支付的对价为 52,338.85 万元;2018 年 8 月,上市公司向德景电 子实缴增资 6,461.0465 万元;自收购德景电子以来,德景电子未向 上市公司分红。 本次交易出售德景电子的作价参考了收购德景电子已实际支付 的对价成本,本次交易出售德景电子的交易对价为 5 亿元,同时受 让方承接上市公司应付沙翔、于正刚及久禄鑫的借款及应付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款合计约 12,184.12 万元。 因此上市公司持有德景电子期间的损失合计为 8,799.90 万元。 5、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前次交易的合理性 (1)收购德景电子是公司业务转型的需要 收购德景电子之前,公司作为一家地方性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主 营业务为家电零售业务,拥有 7 家零售门店分布在济南、东营、淄 博、邹平等地市。在中国实体经济告别高速增长,消费市场整体偏弱、 家电零售市场整体表现平淡的大背景下,消费市场整体偏弱、渠道竞 争加剧、消费热点缺乏导致实体零售行业面临的销售增长压力的局 面持续加大,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传统营销模式和销售渠 道形成了强烈冲击。在上述行业大背景下,公司家电经营业绩呈现下 降趋势,仅依赖七家门店的线下家电销售业务,难以支持上市公司经 营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上市公司急需寻找新业务进行战略转型。 (2)收购德景电子是公司战略布局智能移动终端产业的重要举 措 智能移动通讯终端自 2007 年起步以来发展迅速,于 2010 年末 超过 PC 同期出货量,至 2013 年智能手机出货量首次超过功能手机, 14 约为 PC 同期出货量的 3 倍,以年出货量 10 亿部的市场体量成为市 场容量最大的移动通讯终端产品。截至公司 2016 年收购德景电子时, 大部分新兴地区低端智能手机销量的持续增长,使全球智能手机销 量保持良好态势。受到运营商加大对 4G 业务补贴力度的影响,国内 市场增长强劲。 公司原家电零售业务,因经营规模相对较低,受整体市场环境、 行业竞争态势、消费趋势变动等外部因素影响显著,盈利能力有所下 降,难以维持竞争优势。在手机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通过收 购德景电子,获得移动智能通讯终端的研发、设计、加工及生产等资 产,开辟发展新的主营业务。收购德景电子是上市公司整合手机研发 和制造等产业链资源,积极布局智能移动终端、发展自有品牌手机的 重要举措。 (3)收购德景电子解决了公司与国美电器的同业竞争 收购德景电子前,公司属于家电零售业,在山东市场与国美电器 构成一定的同业竞争。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收购德景电子,并 于 2017 年 1 月剥离家电零售资产,公司主营业务转变为智能移动通 讯终端研发与制造,不再经营家电零售业务,彻底解决了同业竞争问 题。 (4)收购德景电子后行业形势发生不利变化 2017 年国内智能手机出货量迎来首次下滑,进入相对存量市场, 手机市场品牌集中度持续提高,消费者换机周期进一步拉长,国内市 场竞争加剧。同时,上市公司收购德景电子后,开展自有品牌手机的 研发、销售业务,与德景电子原有的 ODM 客户在国内市场层面产生 15 一定的竞争关系,对德景电子国内市场的 ODM 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而自有品牌手机业务受运营商业务节奏较慢和市场因素等影响,业 务节奏比计划有所延误,影响了德景电子全年业绩,扣非后净利润略 低于承诺的 8,000 万元,完成率为 93.85%。 2018 年我国国内手机市场总体出货量 4.14 亿部,同比下降 15.6%;国内市场集中趋势明显,TOP5 厂商出货量合计份额较上年提 高了 13 个百分点,提高至 84%;TOP5 厂商规模逆势增长,中小企业 的份额持续被压缩,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竞争压力。2018 上半年,针 对行业变化,上市公司加大了自主品牌投资力度,针对不同消费群推 出了多款自主品牌机型,但受行业环境及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公司自 有品牌手机业务销售压力加大。受国内手机市场压力影响,德景电子 加大了海外市场拓展力度,导致营运资金投入增加,德景电子应收账 款和存货余额较上年同期的进一步增长,实际完成业绩承诺仅为 50.56%。 2019 年度,全球智能手机发货量同比下降 2.3%,连续第三年下 滑,TOP5 以外的其他手机品牌市场份额占比下滑 13%。2019 年中国 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为 3.69 亿台,相较于 2018 年下降了 6.2%。随 着手机市场品牌的头部集中,ODM 厂商同样趋于集中,小规模的 ODM 厂商生存压力进一步增大。上市公司自 2018 年下半年针对自有品牌 手机业务做了一定调整,2019 年起全面停止自有品牌手机业务,而 德景电子的 ODM 业务因行业等外部因素影响下滑严重,德景电子属 于资金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较多、人工成本居高不下,固定成本 较高,导致当年主营业务毛利额为负值;同时,部分应收账款出现逾 16 期,合作金融机构缩减授信,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受到影响,导致 2019 年度德景电子亏损 31,367.72 万元。 综上,公司收购德景电子系实现公司业务转型、布局当时快速成 长行业及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重要举措,具有合理性。但因收购德景 电子后,宏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进入调整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德 景电子所处智能手机行业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企业流动资金趋于 紧张,债务压力增加,从而导致德景电子陷入亏损。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于重组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本次重 组的背景及目的”以及“第四节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六、最近 两年主要财务指标”进行补充披露。 三、评估师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自上市公司收购德景电子至今,德景电子未向股东进行过分红; 上市公司向德景电子增资、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务资助系基于业务 经营的实际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公司收购德景电子系实现公司业务转型、布局当时快速成长行 业及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重要举措,具有合理性。 1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美通讯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回复 报告》之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7 月 15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