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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美讯: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9  

                                  国美通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 4 月 27 日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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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 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6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0
   第一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 10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12
   第三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和披露的
   职责 ............................................................................................................... 13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 14
   第五节         信息保密管理 ............................................................................... 15
   第六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15
   第七节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16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16
第五章     附则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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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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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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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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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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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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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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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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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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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涉及部门负责人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
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当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规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
数据的,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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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在上述事项按规定程序披露后,应及时将
执行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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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和披露

                                 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
务。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对其提供的信息、



                                   13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
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
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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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信息保密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登记备案要求、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
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
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
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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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七节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应及时回复、
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应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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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实施,公司董事
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
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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