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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美讯: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6-22  

                         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ST 美讯            编号:临 2021-31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9号)核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857,16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00,116.6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6,632,023.3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8,968,093.30
元。募集资金于2021年6月4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36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
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专
项存储,并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监
管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五角场支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6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元)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6450100100130078   98,882,901.82
有限公司         上海五角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琦、王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
户收支结算资料。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凡因本协
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本协
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