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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美讯: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8-21  

                         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ST 美讯            公告编号:临 2021-40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9号)核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857,16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00,116.6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6,632,023.3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8,968,093.30
元。募集资金于2021年6月4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36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就募投项目信息化
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京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京美电子”),实施地点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变更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并
同意公司根据项目变更情况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智能化项目”和“信息化平
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京美电子,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京美电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秀洲支行(下称“中行秀洲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中行秀洲支行、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
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8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元)

嘉兴京美电子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3979990291          81,532,701.82
有限公司         嘉兴秀洲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京美电子(乙方)与开户银行(丙方)、保荐机构(丁方)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智能化项目及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
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
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琦、王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
乙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5、丙方按月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凡因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
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