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三联商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4-29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

    

    制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2

    

    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

    

    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

    

    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其获知的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