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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三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09-06-04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

    

    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阅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以及与内部审会

    

    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该设立审计部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有

    

    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

    

    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可于会议召开前1 天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够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

    

    席该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发生变动,本规则自动随之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