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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三联: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09-06-04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公司管理层负

    

    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

    

    第十条 委员会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管理层对项目进行初审,同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公司管理层;

    

    (四)由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临时会议可于会议召开前1 天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够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

    

    视作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五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发生变动,本规则自动随之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