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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三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09-06-04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择的标准、人选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

    

    时会议可于会议召开前1 天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够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

    

    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发生变动,本规则自动随之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