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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租赁: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6-16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20-037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9             -              2020/6/22        2020/6/2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0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86,649,96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16,796,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9            -            2020/6/22        2020/6/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广

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堆龙荣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BNP Paribas

Lease Group SA(法巴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物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8 个

股东及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146 名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要求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6815298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