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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租赁:江苏租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1-08-13  

                                           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11839 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证券”、“保荐机构”)会同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发行人”、“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毕
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问
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就反馈意见涉及问题的核查和落实情况逐条说明如
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均为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数据,相关简称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
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1
                                目录
问题 1、申请人本次发行可转债,请补充说明: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拟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请出
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

问题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
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

问题 3、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
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

问题 4、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
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2)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
答》中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请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

问题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融资租赁款金额为 559.80
亿元、658.24 亿元、779.62 亿元、823.63 亿元,占公司资产比重较大。申请人
有息债务的期限主要在一年以内,而融资租赁的收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金融
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期限并不完全匹配。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内不良融资租
赁资产率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
的情况;(2)报告期内信用减值准备计提的政策和具体明细,相关减值计提是否
充分;(3)报告期内融资租赁款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和依据,资产减值水平与同
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申请人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金融出期
限与融入期限的匹配性等相关方面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具体执行情况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

问题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有 29 件,
                                   2
涉及争议金额合计约为 8,901.78 万元。请申请人说明:(1)公司存在的未决诉
讼或未决仲裁等全部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
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情况、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具体情况或是否充分计提相关预计负债;(2)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




                                   3
    问题 1、申请人本次发行可转债,请补充说明: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拟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申请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
划,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拟参与
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者除外)。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南京银行、扬子大桥、广靖锡澄、
法巴租赁均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发行人执行董事熊先根先生、张义勤先生、周柏青先生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
债发行认购。发行人非执行董事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发行人监事陈泳冰先生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除陈泳冰先生外,
发行人其他监事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内,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减持情
况或减持计划

    拟参与本次认购的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或计划。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

                                   4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
求,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应承诺,
上述承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六、相关主体对本次可转债的认购意向及短
线交易承诺”中披露,具体如下:

    (一)江苏交通控股、南京银行、扬子大桥、广靖锡澄、法巴租赁出具的
承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租赁”)正在申请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
单位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之规定,本单位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单位未减持江苏租赁股份。

    2、如本单位最终认购江苏租赁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单位将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
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江苏租赁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

    (二)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租赁”)正在申请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
                                  5
人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之规定,本人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人未减持江苏租赁股份。

    2、如本人最终认购江苏租赁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江苏租赁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

    (三)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董事、监事承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本人无意向参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特此承
诺。”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交易记录,查阅发行人关于股份减持等股份变动情况的相关
公告,核查上述主体近六个月内的减持情况;

    2、取得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本次
可转债发行认购、减持意向等事项的说明与承诺;

    3、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并披露持股 5%以
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意向;拟参与本次可转债

                                   6
认购的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承诺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或计划。




                                  7
       问题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
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行政处罚情况

    2019 年 9 月,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银保监局”)对发
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18 号),由于发行人融资租
赁业务中存在租赁物属于公益性资产的情形,公益性资产所有权存在瑕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审慎经营
规则的要求,对发行人处以人民币 50 万元罚款。

    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就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有效整改

    针对租赁物属于公益性资产的处罚事由,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自查,并通过提
前结束相关合同,或者置换租赁物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截至 2019 年 6 月末,
发行人已完成全部规范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江苏银保监局汇报了整改情
况。

    在对上述合同规范整改的同时,发行人将此事项在项目评审岗、合同审核与
付款合规岗的职责中予以明确,同时调整 KPI 考核框架,上调合规经营类指标
权重,并进一步新增、优化合规指标类别,修订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从而针对上
述事项建立起长效机制。

       三、相关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构
成本次发行障碍

    发行人 2019 年所受行政处罚的处罚主体为江苏银保监局。根据《中国银保
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涉及银保监局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二)
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 300 万元以上罚款”,发行人 2019
年被江苏银保监局罚款 50 万元,该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

                                     8
    同时,2021 年 6 月 29 日,江苏银保监局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
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书的函》,说明发行人近 3 年来无严重违
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综上,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已整改完成,发行人
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
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查阅了江苏银保监局现场检查意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查阅了发行人落实现场检查意见书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

    4、查阅了发行人针对行政处罚事项修改或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
规程;

    5、查阅了《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
意见书的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积极整改措施。江苏银保监局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
控情况出具监管意见,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9
       问题 3、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
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系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报告期内从未投
资或经营房地产业务

       发行人为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根据《金
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受中国银保监会监
管,经营范围及经营范围的变动均需要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许可,具体
经营活动亦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持续监管。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 3 个月
(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
理业务;经济咨询;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从未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同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始终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未投资或经营房地产业务。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参股公司,发行人子公司系经银保监部门批准
设立的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从未投资或经营房地产相关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参股公司。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根据江苏银保监局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360
号)设立 4 家项目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开展以船舶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根据《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购买飞机、船舶
等设备资产,每个项目公司仅对应一笔租赁合同,每个项目公司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核算,因此发行人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项目公司。上述项目公司均不涉
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开展房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地产业务


                                       10
                                                                         是否开展房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地产业务
                                                  以船舶为租赁物,开展
 1      汇通(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100.00%                               否
                                                  融资租赁业务
                                                  以船舶为租赁物,开展
 2      汇达(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100.00%                               否
                                                  融资租赁业务
                                                  拟以船舶为租赁物,开
 3      汇之(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100.00%                               否
                                                  展融资租赁业务
                                                  拟以船舶为租赁物,开
 4      汇道(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100.00%                               否
                                                  展融资租赁业务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发行
人金融许可证、银保监部门对设立子公司的批复文件等资料;

       2、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以及收入明细、对外股权投资明细
等财务资料;

       3、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了解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
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
股、参股房地产公司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亦不存在经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11
       问题 4、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2)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中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是否符合相关
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系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再融资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系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持有金融许可证(编
号为 M0005H232010001)。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 15”中规定,2020 年 2 月中国
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
版)》,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人系银保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金
融类企业,因此不适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要
求。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 28”中规定,除人民银行、银
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
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发行人系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
不属于类金融机构,因此不适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类金融业务
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人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相关
要求,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符合相关要求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九节/一/(一)募集资金总额”部分补充披露如
下: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 19”中规定,发行人在计算累
计债券余额时:(1)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及企业债计入累计债券余额;(2)计入
                                     12
 权益类科目的债券产品(如永续债),非公开发行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
 以及具有资本补充属性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3)累
 计债券余额指合并口径的账面余额,净资产指合并口径净资产。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3 月末,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分
 别为 699,317.22 万元、673,683.78 万元、931,769.72 万元和 828,457.29 万元,占
 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4.57%、11.95%、13.65%和 11.40%。应付债券系公司对
 外发行的金融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2016 年金融债券                                   -            -            -     199,871.42
紫金信托江苏金租 1 号财产权信托                   -            -            -         78.06
2018 年第一期金融债券                             -    99,988.25    99,933.04      99,880.96
2018 年第二期金融债券                 399,967.09      399,912.23   399,693.76     399,486.79
2019 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品种一)    49,966.02       49,958.15    49,926.51                -
2019 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品种二)    49,860.96       49,850.53    49,808.63                -
苏租 2019 年第一期绿色租赁资产证券
                                        4,403.56        9,241.51    54,172.98                -
化信托
2020 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              99,867.28       99,850.94            -                -
2020 年第一期金融债券                 199,752.36      199,730.27            -                -
应计利息                               24,640.02       23,237.84    20,148.87        不适用
                  合计                828,457.29      931,769.72   673,683.78     699,317.22

     上表债券均于银行间市场发行,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因此,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则计算的累计债券余额
 为 0,合并净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135.71 亿元。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不超过 50 亿
 元(含),按 50 亿元上限测算,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二)项以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

     同时,江苏银保监局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280 号),同意江苏租赁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综上,发行人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相关
 要求,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项
                                         13
以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且已获得江苏银保监局的批准,本次
募集资金规模符合相关要求。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2)查阅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发行人金融许可证;

    (3)根据发行人财务报告以及应付债券明细等资料,查阅债券发行文件等,
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规定,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规模是否符合规
定;

    (4)查阅江苏银保监局对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批复文件。

    2、毕马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应付债券的全部清单,查询发行人在不同交易场所发行的债券信
息,检查该信息与发行人入账的债券信息的一致性;

    (2)根据债券发行信息,对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付债券的账面金额执行重新计算;

    (3)评价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中对应付债券的相关披露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披露要求;

    (4)获取发行人的金融许可证,阅读发行人上述回复中对《再融资业务若
干问题解答》规定的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说明;

    (5)获取发行人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对发行人上述
回复中,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按照江苏银保监局批复的预计
发行成功后的最大可转债金额计算出的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公司合并净资
产的比例进行重新计算。

                                    14
    (二)核查意见

    1、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不
适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相关要求,本次
募集资金规模符合相关规定。

    2、经核查,毕马威认为,发行人就《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财
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说明以及按照江苏银保监局批复的预计发行成功后的
最大可转债金额计算出的累计债券余额和其占最近一期公司合并净资产的比例
计算结果,与本所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15
           问题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融资租赁款金额为
       559.80 亿元、658.24 亿元、779.62 亿元、823.63 亿元,占公司资产比重较大。
       申请人有息债务的期限主要在一年以内,而融资租赁的收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
       上,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期限并不完全匹配。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内
       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
       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2)报告期内信用减值准备计提的政策和具体明细,相
       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3)报告期内融资租赁款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和依据,
       资产减值水平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申请人对偿债能力、流动
       性水平、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限的匹配性等相关方面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具
       体执行情况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采
       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

           1、报告期内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具有合理性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期限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正常       8,133,341.11     95.89      7,695,737.50        95.91      6,404,358.03    94.79     5,575,471.00      96.19
    关注        273,645.14       3.23       258,212.13          3.22       295,142.17       4.37     175,225.11         3.02
    次级         40,642.72       0.48        50,131.31          0.62        27,557.54       0.41      17,622.81         0.30
    可疑         33,887.23       0.40        20,237.28          0.25        29,550.18       0.44      27,637.11         0.48
    损失                  -            -              -               -         74.13           -        640.30         0.01
应收融资租赁
               8,481,516.20   100.00       8,024,318.22    100.00         6,756,682.06   100.00     5,796,596.34     100.00
  款余额
不良应收融资
                          74,529.95                   70,368.59                      57,181.85                     45,900.23
  租赁款余额
  不良率                         0.88                           0.88                        0.85                        0.79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应收融资租赁
       款不良率分别为 0.79%、0.85%、0.88%和 0.88%,呈逐年小幅上升趋势,但整体
       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16
     2019 年末,发行人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监管政策导向,在监管政策要
求逾期超过 90 天分类为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在行业内率先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
以逾期时间超过 60 天作为不良资产分类的主要标准,导致不良资产金额及不良
率有所上升。2020 年末,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行业承租人经营情况受到一定
冲击,逾期情况增加,导致不良率略微上升。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3 月末,公司应收融资租
赁款不良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可比公司名称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交银金租                   未披露                1.15              1.31              1.62
       国银金租                   未披露                0.54              1.58              1.56
       工银金租                   未披露                1.13              1.08              1.10
       民生金租                   未披露                1.92              1.84              1.89
       招银金租                       0.63              0.71              0.53              0.71
       华融金租                   未披露                1.53              1.56              1.49
       建信金租                   未披露                1.11              1.12              0.85
       兴业金租                   未披露                1.47              1.98              1.99
       华夏金租                   未披露                0.52              0.23              0.19
       光大金租                       0.88              1.01              1.25              1.67
       浦银金租                       0.97              1.14              0.98              0.54
        平均值                不具可比性                1.11              1.22              1.24
        发行人                        0.88              0.88              0.85              0.79
注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不良率引用自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者根据其披露的财务数据计算得出,计算公
式为:不良率=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100%;
注 2:2021 年 3 月末可比公司未披露数据情况过多,平均值不具有可比性;
注 3:报告期内部分公司不良率大幅下降,以国银金租为例,不良率由 2019 年末 1.58%下降至 2020 年末
0.54%,主要系国银金租于 2020 年度资产核销金额为 7.46 亿元,而 2019 年度资产核销金额为 0.19 亿元,
导致 2020 年末国银金租不良率大幅下降。


     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工银金租、民生金租、华融金租、建信金租、华夏
金租、浦银金租不良率整体呈上升趋势,与发行人不良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17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不良率平均值分别为
1.24%、1.22%和 1.11%,总体上看,发行人不良率水平仍然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平均值,不存在异常。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上升具有合理性,不良率整
体维持在较低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异常。

    2、不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保持资产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高度重视风险管理。通
过科学的行业筛选、严格的客户准入,将风险管控与业务流程相融合,运用指标
动态监控、分析、反馈,实现租前、租中、租后的预警和管控,以过程监控防范
风险,打造“租赁物+承租人+厂商”三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并结合新金融
工具准则实施,合理审慎计提减值准备,确保资产质量稳定良好,保持充分的风
险覆盖水平。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自 2018 年以来累计新增投放的应收融
资租赁款余额为 7,637,792.50 万元,其中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为 24,856.90
万元,不良率为 0.33%,低于发行人整体不良率水平。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信用减值准备计提的政策和具体明细,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
分;报告期内融资租赁款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和依据,资产减值水平与同行业
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1、2018年的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具体明细、减值测试方法及依据

    2018年,发行人采用原金融工具准则,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坏账准备,根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
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制定了《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以及
《融资租赁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采用单项计提和组合计提相结合的方式对
2018年末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减值测试,具体如下:

    (1)组合计提方式

    发行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中被分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
                                   18
行评估,通过迁徙模型预测其损失率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迁徙模型是通过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中分析其在特
定时间风险分类的变动,测算每一类别应收融资租赁款发生损失的概率,通过将
当期资产负债表日相同类别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与损失率相乘,同时结合经济
调整系数等调整因子得到预期损失金额,即减值准备。

    发行人每季度末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组合的减值情况进行评估,以反映应收
融资租赁款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减少且其减少可以可靠计量的可观察数据为客
观依据,判断和估计应收融资租赁款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其程度,确定是否需要
计提减值准备。

    组合评估减值的估计需要高度依赖判断,影响估计的关键因素包括模型假设
(例如损失识别期或者违约损失率),以及定性指标与违约情况间的相关程度。
发行人对进行减值估计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进行评估时,需考虑发行人运营地区
的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及不确定性,以及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组合管理水平变化的影
响,并做出适当调整。

    (2)单项计提方式

    发行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中被分为不良资产(次级、可疑和损失)的部分采
用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通过贴现现金流模型计算每季末的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评估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融资租赁款,需要做出实质判断。减值迹象包括特
定承租人(或特定同类承租人)因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所在产业落后或
产能过剩情况、所在地区经济情况恶化等导致违约增加的情况等。发行人在进行
定期应收融资租赁款质量评估时以及其他表明可能出现客观减值证据的情况下
会进行上述判断。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迹象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以及单项金额
不重大的减值应收融资租赁款,发行人采用组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测算。

    2018年末,发行人按照五级分类计提的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12/31
    五级分类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金额         占比   减值计提比例
                                   19
                                              2018/12/31
    五级分类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金额           占比       减值计提比例
      正常           5,575,471.00         126,609.83         63.75%          2.27%
      关注            175,225.11           44,613.77         22.46%         25.46%
      次级             17,622.81            8,400.06          4.23%         47.67%
      可疑             27,637.11           18,342.81          9.24%         66.37%
      损失                640.30             640.30           0.32%        100.00%
      合计           5,796,596.34         198,606.78       100.00%          3.43%

    2、2019年以来的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具体明细及减值测试方法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修订《金融资产减
值管理办法》,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应收融资租赁款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
备。同时,发行人根据承租人的经营或财务情况、五级分类、逾期情况等信息判
断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将各笔业务划分入三个风险阶段,
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三个阶段的主要定义列示如下:

    第一阶段: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需确认金融工具
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第二阶段:自初始确认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
具。需确认金融工具在剩余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第三阶段: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需确认金融工具在
剩余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预期信用损失是综合考量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三个关键参
数后的结果。其中,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
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可能性,发行人的违约概率以历史违约结果为基础进行调
整,加入前瞻性信息,以反映宏观经济变化对未来时点违约概率的影响;违约损
失率是指某一债项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占该违约债项风险敞口的比例,根据业务
产品以及担保等因素的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违约风险敞口是指预期违
约时的表内和表外风险暴露总额,敞口大小考虑了本金、利息等因素,不同类型
的产品有所不同。


                                     20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均涉及前瞻性信息。发行人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
  别出与预期信用损失相关的关键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货币供应量、消费
  者物价指数等,对宏观经济指标池的各项指标定期进行预测,并选取最相关因素
  进行估算。

      发行人通过构建计量模型确定这些经济指标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
  的关系,以确定这些指标历史上的变化对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影响,结合宏
  观数据分析确定乐观、中性、悲观的情景及其权重,从而计算金融工具的加权平
  均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

      2019 年以来,发行人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后,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计提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的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2021/3/31
            项目
                               一阶段        二阶段          三阶段           合计
应收融资租赁款               8,130,874.03    265,034.53       85,607.64     8,481,516.20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276,360.96     14,214.70       53,589.76       344,165.41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比例         3.40%         5.36%            62.60%          4.06%
                                                   2020/12/31
            项目
                               一阶段        二阶段          三阶段           合计
应收融资租赁款               7,695,705.89    247,343.74       81,268.59     8,024,318.22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260,042.04     11,668.45       51,796.26       323,506.75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比例         3.38%         4.72%            63.73%          4.03%
                                                   2019/12/31
            项目
                               一阶段        二阶段          三阶段           合计
应收融资租赁款               6,404,358.03    295,142.17       57,181.85     6,756,682.06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205,337.09     17,118.88       27,221.03       249,677.01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比例         3.21%         5.80%            47.60%          3.70%

      3、报告期内,发行人减值计提情况及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分别为 45,900.23 万元、
  57,181.85 万元、70,368.59 万元和 74,529.95 万元,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比例
  分别为 3.43%、3.70%、4.03%和 4.06%,拨备覆盖率分别为 432.69%、436.64%、
  459.73%和 461.78%,具体情况如下:
                                        21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                       8,481,516.20        8,024,318.22        6,756,682.06        5,796,596.34
应计利息                                  103,301.59            98,885.97             78,283.71           不适用
减值准备金额                              348,488.92           327,006.77          252,560.07         198,606.78
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344,165.41           323,506.75          249,677.01         198,606.78
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4,323.51                3,500.02           2,883.06           不适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比例                     4.06%                  4.03%              3.70%             3.43%
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                         74,529.95            70,368.59             57,181.85        45,900.23
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拨备覆盖率                461.78%                 459.73%           436.64%           432.69%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应收融资
   租赁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可比公司名称                   拨备覆                  拨备覆                  拨备覆                 拨备覆盖
                   拨备率                 拨备率                      拨备率               拨备率
                                 盖率                    盖率                    盖率                     率
   交银金租            未披露   未披露        3.01         255.74        3.05    233.00       3.19        197.00

   国银金租            未披露   未披露        3.39         625.95        4.27    269.61       3.95        253.12

   工银金租            未披露   未披露        2.58         228.96        3.11    288.79       2.54        231.57

   民生金租            未披露   未披露        2.68      未披露           2.75    150.09       2.86        150.98

   招银金租            未披露   400.79        3.60         380.91        3.48    509.83       2.79        316.29

   华融金租            未披露   未披露        2.83         185.41        2.50    160.98       2.33        155.38

   建信金租            未披露   未披露        5.08         453.83        4.03    358.32       2.93        342.35

   兴业金租            未披露   未披露        4.97         329.41        4.51    225.59       4.18        198.29

   华夏金租            未披露   未披露        4.41         855.14        3.21   1,425.43      2.56      1,359.12

   光大金租            未披露   340.23        3.06         302.49        2.79    223.95       2.52        150.96

   浦银金租            未披露   429.97        4.27         374.51        3.61    368.13       2.50        462.11

    平均值                 不具可比性         3.63         399.24        3.39    383.07       2.94        347.02

    发行人               4.06   461.78        4.03         459.73        3.70    436.64       3.43        432.69
   注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拨备率及拨备覆盖率引用自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者根据其披露的财务数据计算
   得出,计算公式为:拨备率=减值准备/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100%;拨备覆盖率=减值准备/不良应收融资租
   赁款余额*100%
   注 2:2021 年 3 月末可比公司拨备覆盖率未披露数据情况过多,平均值不具有可比性




                                                      22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
提水平,报告期各期末拨备率、拨备覆盖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

    三、申请人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限的匹配性
等相关方面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具体执行情况及有效性。

    为保障偿债能力、维持稳定的流动性水平、确保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限的
匹配性,发行人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政策和业务操作指引,将风险管理融合在各个业务流程和
岗位职能中。发行人还建立了风险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风险突发事
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为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决策效率,
发行人建立了系统的业务操作指引,对包括租赁项目调查和申报、项目评审、合
同制作、融资租赁款发放、租后监控和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管理、呆账核销等环
节的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发行人还通过资产风险分类评
级体系、信用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租赁业务信息系统、租赁业务投向
管理和租赁资产结构优化等方式及时有效识别、监控和管理公司各环节潜在的信
用风险。此外,发行人还建立了风险限额管理,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提高风险
管理效率。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发行人建立了日常流动性管理体系。其中,风险管
理部牵头负责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流动性管理办法,设定流动性风险监测
指标与限额,开展流动性风险监测与报告,实施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金融同业
部则牵头负责开展负债管理和头寸管理,根据项目投放计划、到期债务情况、项
目资金回笼情况以及存量货币资金情况,按周编制和上报资金使用情况表和银行
授信情况表,预测分析资金缺口和银行授信额度情况,以确定融资需求,并通过
优化融资结构,拓展并维护融资渠道等措施保证流动性。同时,发行人还制定并
实施了《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流动性风险事项的识别、应对措施等,指
导应对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

    普华永道针对2018年末、毕马威针对2019年末、2020年末均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23
    同时,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拓展,发行人加强与各银行间的合作,2018年末、
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发行人于各银行总共未使用授信额度分别
为946.16亿元、970.11亿元、913.48亿元和918.85亿元,发行人目前尚未使用的授
信额度足以覆盖短期流动性缺口。此外,发行人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
等措施,调节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解决流动性错配问题。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
限的匹配性等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良好。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清单及五级分类情况,
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变动原因;

    (2)查阅了发行人 2018 年以来新增投放项目形成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及
不良余额,并对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分析是否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
业务的情况;

    (3)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了解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及
减值测试模型,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减值准备整体计提水平;

    (4)查阅了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内控管理制度,与公司管理
层针对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访谈,并取得会计师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

    2、普华永道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了与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评估和计算相关的内
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有效性;

    (2)基于承租人、担保人、租赁物和抵质押物的风险情况,并考虑其他外
部证据和因素,采用抽样方法执行了独立的信贷审阅,以评估管理层对已减值应
收融资租赁款的识别和判断是否恰当;

    (3)对于个别评估方式计提的减值准备,通过检查承租人和担保人的财务
                                   24
信息、租赁物及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并考虑外部市场信息等支持性证据,评价
了管理层编制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方法和关键假设,并重新计算了减值金额;

    (4)对于组合方式计提的减值准备,基于行业经验及可获得的公开市场信
息,评估了管理层使用的模型是否反映当前经济环境下应收融资租赁款面临的信
用风险。同时,通过查看外部证据以及江苏金融租赁内部历史损失数据,结合行
业经验和惯例,评价了管理层在减值模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及参数,包括考虑应
收融资租赁款组合的分层、历史损失经验、损失识别期间,以及针对特定产品、
行业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调整;

    (5)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6)询问了 2018 年以来公司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率数值及变化趋势,并对
相关指标的变化趋势以及同业同规模租赁公司的对比结果进行了询问,了解相关
原因。

    3、毕马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与应收融资租赁款在审批、记录、监控、分类流程以及减
值准备计提等相关的关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利用本所金融风险管理专家的工作,评价管理层评估减值准备时所用
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和参数的可靠性,包括评价发生信用减值的阶段划分、违约
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折现率及前瞻性调整等,并评价其中所涉及
的关键管理层判断的合理性,包括管理层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参数影响的判断;

    (3)评价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参数使用的关键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针
对与原始档案相关的关键内部数据,将管理层用以评估减值准备的应收融资租赁
款清单总额与总账进行比较,选取样本,将单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信息与相关协
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比较,以评价清单的准确性;针对关键外部数据,将其
与公开信息来源进行核对,以检查其准确性;

    (4)评价涉及主观判断的输入参数,包括从外部寻求支持证据,比对历史
损失经验等内部记录。作为上述程序的一部分,询问了管理层对关键假设和输入

                                    25
参数相对于以前年度所做调整的理由,并考虑管理层所运用的判断是否一致。对
比模型中使用的经济因素与市场信息,评价其是否与市场以及经济发展情况相
符;

    (5)采用风险导向的方法选取样本,评价管理层作出的关于该类应收融资
租赁款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
的判断的合理性。按行业分类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分析,选取样本时考虑选取
受目前经济影响较大的行业;关注高风险领域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并选取第三阶段
应收融资租赁款、逾期非第三阶段应收融资租赁款及其他存在潜在信用风险的应
收融资租赁款等作为信贷审阅的样本;

    (6)对按上述标准选取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样本执行信贷审阅程序,包括询
问承租人经营情况,复核承租人的财务信息,查询有关承租人业务的市场信息,
评价其还款能力。特别的,对选取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执行信贷
审阅时,通过询问、运用职业判断和独立查询等方法,评价其预计可收回的现金
流。将管理层对担保物的估值与其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评价担保物的变现时间和
方式并考虑管理层提供的其他还款来源。评价管理层对关键假设使用的一致性,
并将其与我们的数据来源进行比较;

    (7)基于上述工作,利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重新计算并复核了应收融资租
赁款的减值准备的计算准确性;

    (8)评价与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相关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修订) 》的披露要求;

    (9)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等方法,对重要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
并选取相关的控制进行测试。测试样本根据该控制的控制失效风险及发生频率等
判断,以通过足够的样本量测试获得控制有效性的证据;

    (10)获取发行人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应收融资租赁
款的合同基本信息表和减值准备计算明细表,对发行人上述回复中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
占比、应收融资租赁款根据不同阶段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
率以及拨备覆盖率进行了重新计算;
                                     26
    (11)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将其与发行人上述回复中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不良率、拨备
率及拨备覆盖率进行核对,同时,对未公开披露不良率、拨备率及拨备覆盖率数
据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根据发行人上述回复中的计算方法对其不良率、拨备率及
拨备覆盖率进行重新计算;

    (12)阅读上述回复中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的原因、业务政策以及
同行业可比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差异的分析。

    (二)核查意见

    1、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主要
是因为随着资产规模的持续增长,公司按照《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不断加强
对资产信用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要求,导致不良资产有所上升,但整体维持在较低
水平,不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融
资租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资产减值水平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报
告期内,公司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限的匹配性等相
关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良好,普华永道、毕马威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
审计报告》。

    2、经核查,普华永道认为,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行
人在 2018 年度内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3、经核查,毕马威认为,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基于本所执行的核查程序,发行人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
提高的原因分析、业务政策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比例的差异分
析,与本所了解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27
   问题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有 29
件,涉及争议金额合计约为 8,901.78 万元。请申请人说明:(1)公司存在的未
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全部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
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情况、资产
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或是否充分计提相关预计负债;(2)相关风险提示是
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全部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
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
款五级分类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或是否充分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作为申请人的仲裁案件,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有 29 件,涉及的争议金额合计约为
8,901.78 万元,约占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净资产的 0.66%,具体情况如下:




                                   28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1、被告一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及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合计
       1、山东武德光伏电力                                         23,446,881.92 元,并支付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
       有限公司;                                                  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 2020 年 11 月 11 日起
       2、山东麟德光伏电力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有限公司;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
                             齐文化博物院
       3、淄博天能光伏电力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临淄区足球                                                                                        2021 年 6 月 17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尚
                             博物馆)、国                                                                                        作出(2020)苏 0106 民初 11742 号一审
 1     4、山东贞观光伏电力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3、原告有权就苏租[2017]抵押字第 145-1 号《抵     2,344.69                                              未终结,未执
                             网山东省电力                                                                                        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一于 2021
       有限公司;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苏租[2017]租赁字第 145                                                              行。
                             公司淄博供电                                                                                        年 7 月 12 日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5、淄博显庆光伏电力                  履行其支付义务。       号《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
                                 公司
       有限公司;                                                  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唐锋;                                                   4、原告有权以被告一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
       7、唐勇;                                                   征信中心的位于第三人齐文化博物院(临淄区
       8、顾金玲。                                                 足球博物馆)场馆屋顶的 5.9MW 光伏电站应收
                                                                   账款在上述第 1 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1、被告一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及截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合计
                                                                   17,973,823.53 元,并支付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
                                                                   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 2020 年 11 月 11 日起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1、淄博天能光伏电力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
       有限公司;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 年 6 月 25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唐锋;             国网山东省电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案件审理尚
                                                                   3、原告有权就登记编号为桓工商抵登字(2018)                   作出(2020)苏 0106 民初 11740 号一审
 2     3、唐勇;             力公司桓台县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1,797.38                                              未终结,未执
                                                                   第 116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物/苏租                        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一于 2021
       4、山东麟德光伏电力     供电公司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行。
                                                                   [2016]租赁字第 809 号《融资租赁合同》租赁                     年 7 月 12 日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有限公司;                           履行其支付义务。
                                                                   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顾金玲。
                                                                   4、原告有权以被告一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的位于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厂
                                                                   房屋顶 5MW 光伏电站应收账款在上述第 1 项
                                                                   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1、鹤壁京立医院股份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1、被告一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及截至 2021                    2021 年 4 月 15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发行人已于
       有限公司;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年 2 月 25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人民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2707 号《民   2021 年 7 月
 3     2、河南省朝歌企业集        /         同》及《变更协议书》   币 15,020,360.4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       1,502.04     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13 日向法院
       团有限公司;                         的约定支付租金,经多   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                   1、被告一应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前分期   申请执行,待
       3、鹤壁朝歌肾病专科                  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向原 告支付剩余 租金及名义 货价共 计     执行。



                                                                                       29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医院有限公司;                 行其支付义务。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                         16,896,970 元;
       4、葛庆。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如被告一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第 1 项按
                                                             3、原告有权以苏租[2018]租赁字第 446 号《融                        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
                                                             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收取逾期利息,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且原告有权以苏租[2018]租赁字第 446 号
                                                             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一、
                                                                                                                               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述一、二项债务履行完毕前,合同
                                                                                                                               编号为苏租[2018]租赁字第 446 号《融资
                                                                                                                               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
                                                                                                                               告江苏租赁所有;
                                                                                                                               5、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6、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承担。
                                                                                                                               2021 年 4 月 15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2706 号《民
                                                                                                                               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1、被告一应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前分期
                                                             1、被告一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及截至 2021                        向原 告支付剩余 租金及名义 货价共 计
                                                             年 2 月 25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人民                       6,493,100 元;
                                                             币 5,873,133.6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                       2、如被告一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第 1 项按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1、鹤壁京立医院股份                                   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计                       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       发行人已于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有限公司;                                            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收取逾期利息(逾     2021 年 5 月
                                      同》及《变更协议书》
 4     2、葛庆;               /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587.31         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       18 日向法院
                                      的约定支付租金,经多
       3、河南省朝歌企业集                                   带清偿责任;                                                      分之四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       申请执行,待
                                      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
       团有限公司。                                          3、原告有权以苏租[2019]租赁字第 290 号《融                        付之日止),原告有权以苏租[2019]租赁     执行。
                                      行其支付义务。
                                                             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字第 290 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偿;
                                                                                                                               3、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 1、2 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述 1、2 债务履行完毕前,案涉租
                                                                                                                               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1、大连隆城汽车租赁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1、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                         2020 年 8 月 18 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   发行人已于
       有限公司;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 5,483,399 元,以                       院作出(2019)苏 0105 民初 6875 号一     2021 年 6 月
 5                             /                                                                                548.34
       2、微租联盟(北京)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及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                      审判决:                                 24 日向法院
       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期利息(以截至 2019 年 7 月 5 日的到期未付租                      1、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      申请执行,待



                                                                                 30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3、大连隆城汽车租赁                   履行其支付义务。           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                          货价合计 3,958,071.66 元及逾期利息(截      执行。
       有限公司重庆分公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的利息为 328,765.24
       司;                                                             任;                                                        元,自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
       4、大连隆城汽车租赁                                              3、原告有权就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                   之日止的利息,以 1,880,426.66 元为基
       有限公司成都分公                                                 五、被告六抵押给原告的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                  数,按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
       司;                                                             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                                      2、支持原告第 2 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
       5、大连隆城汽车租赁                                              4、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他诉讼请求。
       有限公司西安分公                                                                                                             2021 年 6 月 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                                                                                                                         作出(2020)苏 01 民终 11477 号二审判
       6、大连隆城汽车租赁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限公司东莞分公
       司。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签订的编号为 C01181203004302《融资租赁
                                                                        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编号为
                                                                        C02181203004301《融资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签订的编号为 C02190320004701
                                                                        《融资租赁合同》;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2021 年 4 月 19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1、崇左市正大农业发                                              2、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793 号一审    案件审理尚
       展有限公司;                                                     属于原告;
 6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278.65        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未终结,未执
       2、南宁宝亮升维科技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和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2021 年 5 月 24 日,被告一向南京市中级   行。
       工程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1 月 6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
                                             履行其支付义务。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共计 2,786,513.45 元,以及 2021 年 1 月 7 日后
                                                                        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四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
                                                                        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对上述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2017 年 12 月 6 日,原告
                                             所属的“炜伦 39”轮与
       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第三人所属的“SEOUL
                                                                        1、两被告立即向第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暂计
       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    赫伯罗特股份    EXPRESS(首尔快航)”
                                                                        2,704,506.47 元及利息,最终数额以第三人诉原                                                             案件尚未判
       中心支公司;              公司        轮于长江上段外高桥出
 7                                                                      告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         270.45                 尚未一审判决或调解              决,未申请执
       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Hapag-Lloyd   口航道发生碰撞事故。
                                                                        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准;                                                                                        行
       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        AG)        经海事部门调查认定,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支公司。                              “炜伦 39”轮对碰撞事
                                             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原
                                             告所属的“炜伦 39”轮



                                                                                              31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由两被告承保船舶一切
                                      险,原告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被告向第三人赔
                                      偿保险金。
                                                                                                                                 2020 年 8 月 7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院作出(2019)苏 0106 民初 12395 号一
                                                                                                                                 审判决: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签订的编号为 C02181106000101《融资
                                                                                                                                 租赁合同》;
                                                                                                                                 2、确认被告一租赁的凯斯-A4000-联合收
                                                                                                                                 割机共计三台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
                                                                                                                                 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上述设备;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签
                                                                                                                                 货价、截至 2020 年 6 月 18 日的逾期利
                                                             订的编号为 C02181106000101 《融资租赁合
                                                                                                                                 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 2,397,823.66 元,以
                                                             同》;
       1、贵港市覃塘区宇佳                                                                                                       及 2020 年 6 月 19 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
                                                             2、确认凯斯-A4000-联合收割机三台的所有权
       种养专业合作社;                                                                                                          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属于原告,被告一于十日内返还上述设备;
       2、蔡宇聪;                                                                                                               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                                                                      发行人已于
       3、蔡志荣;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截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                                                                    2021 年 5 月
       4、梁永群;                                                                                                               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上述
 8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后共计 2,574,135.4 元,以及 2019 年 10 月 9 日       257.41                                                    10 日向法院
       5、韦散;                                                                                                                 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                                                                       申请执行,待
       6、吴品刚;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履行其支付义务。       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                                                                       执行。
       7、马地理;                                                                                                               2021 年 4 月 9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物残值;
       8、广西速锐农业有限                                                                                                       作出(2020)苏 01 民终 10486 号二审判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
       公司。                                                                                                                    决:
                                                             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1、维持一审判决第 1、2 项;
                                                             偿责任;
                                                                                                                                 2、撤销一审判决第 4 项;
                                                             5、八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变更一审判决第 3 项为:被告一赔偿
                                                                                                                                 原告全部未付租金、截至 2020 年 6 月 18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
                                                                                                                                 2,397,723.66 元,以及 2020 年 6 月 19 日
                                                                                                                                 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
                                                                                                                                 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
                                                                                                                                 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
                                                                                                                                 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上述
                                                                                                                                 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



                                                                                  32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一追偿;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
                                                             2,497,104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起计算至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1、灌南县中医院;                                                                                                                                                  发行人已于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2021 年 4 月 29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2、卢峰;                                                                                                                                                          2021 年 6 月 2
                                      同》及《变更协议书》   带清偿责任;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1191 号一
 9     3、江艳;               /                                                                                  249.71                                                  日向法院申
                                      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   3、原告有权以被告四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                           审判决,支持第 1、2、3 项诉讼请求,
       4、连云港亿科置业有                                                                                                                                                请执行,待执
                                      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   证书号:苏(2019)灌南县不动产权第 0004695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限公司。                                                                                                                                                           行。
                                      其支付义务。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原告有权以苏租[2018]租赁字第 528 号《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和
                                                             截至 2021 年 1 月 4 日的逾期利息 1,770,113.14
                                                             元,继续支付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之四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
                                                                                                                                                                          发行人正在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逾期利息;                                                          2021 年 3 月 31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1、梁山中爱医院;                                                                                                                                                  按判决结果
10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2、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 1 项债务承担连带责             177.01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537 号民事
       2、赵如风。                                                                                                                                                        与被告协商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任;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和解。
                                      履行其支付义务。       3、原告有权就苏租[2019]租赁字第 147 号《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抵偿全部损失和违约金;
                                                             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1、解除原告与被告毛淑军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                        2020 年 8 月 2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签订的编号为 C170705000601《融资租赁合                              院作出(2018)苏 0106 民初 7526 号一
                                                             同》;                                                              审判决:
       1、毛淑军;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2、确认“麦赛福格森-MF-T7-联合收割机”一                            1、解除原告与被告毛淑军于 2017 年 7
       2、毛云学;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台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毛淑军应予以返还;                          月 28 日签订的编号为 C170705000601       发行人拟申
11     3、刘涛;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3、被告一赔偿原告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名义            141.82         《融资租赁合同》;                       请执行,目前
       4、额敏县鑫昊商贸有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货价共计 1,418,176.68 元,以及 2018 年 5 月 31                      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麦赛福      暂未申请。
       限公司。                       履行其支付义务。       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                            格森-MF-T7-联合收割机一台归原告所
                                                             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                            有;
                                                             物残值;                                                            3、被告毛淑军赔偿原告未付租金、逾期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三项诉讼                           利息及名义货价共计 1,757,035.39 元,以



                                                                                  33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及 2020 年 4 月 18 日后的逾期利息(以
                                                             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
                                                                                                                                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
                                                                                                                                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 3
                                                                                                                                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2021 年 6 月 23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0)苏 01 民终 9688 号二审判
                                                                                                                                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 1、2 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 4 项;
                                                                                                                                3、变更一审判决第 3 项为:被告毛淑军
                                                                                                                                赔偿原告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共计
                                                                                                                                1,756,935.39 元,以及 2020 年 4 月 18 日
                                                                                                                                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
                                                                                                                                1,388,969.4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
                                                                                                                                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
                                                                                                                                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 3
                                                                                                                                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
                                                                                                                                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一追偿;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 7 月 31 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
                                                                                                                                院作出(2019)苏 0105 民初 6877 号一
                                                                                                                                审判决:
                                                             1、被告一偿还全部剩余租金、名义货价、截至                          1、被告一给付原告租金及名义货价
       1、大连隆城汽车租赁                                   2019 年 7 月 5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                        979,849.39 元及利息(以已到期租金为基
       有限公司;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计 1,268,415 元,以及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起至                      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发行人已于
       2、微租联盟(北京)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2021 年 7 月 1
12     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126.84         2、支持原告第 2 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       日向法院申
       3、大连隆城汽车租赁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任;                                                               其他诉讼请求。                             请执行,待执
       有限公司西安分公               履行其支付义务。       3、原告有权就被告一、被告三抵押给原告的车                          2021 年 5 月 10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司。                                                  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                           作出(2020)苏 01 民终 10271 号二审判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
                                                                                                                                告租金及名义货价 619,279.61 元及利息



                                                                                  34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以已到期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
                                                                                                                                 算);
                                                                                                                                 3、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一追偿;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签订
                                                             的编号为 C02181226003201《融资租赁合同》
                                                                                                                                 2021 年 4 月 19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以及原告四与被告于 2020 年 6 月 3 日签订的编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800 号一审
                                                             号为 C02181226003201-01《变更协议书》;
                                                                                                                                 判决:
                                                             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巴可
                                                                                                                                 1、支持原告第 1、2、5 项诉讼请求;
       1、茂名市聚豪影视有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DP2K-8SLPA-电影放映机等租赁物所有权属
                                                                                                                                 2、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限公司;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于原告,判令被告一于十日内返还上述设备;
                                                                                                                                 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和截至 2021 年 1 月 8 案 件 审 理 尚
       2、广州哲炬影城管理            同》及《变更协议书》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和
13                             /                                                                                  115.15         日 的 逾 期 利 息 扣 除 风 险 金 后 共 计 未终结,未执
       有限公司;                     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   截至 2021 年 1 月 8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
                                                                                                                                 1,151,426.52 元,以及自 2021 年 1 月 9 行。
       3、黄小娟;                    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   共计 1,151,526.52 元,以及自 2021 年 1 月 9 日
                                                                                                                                 日起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4、黄剑平。                    其支付义务。           起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
                                                                                                                                 四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
                                                             实际赔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
                                                                                                                                 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残值;
                                                                                                                                 被告一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提起上诉,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 3 项债务
                                                                                                                                 二审尚未判决。
                                                             承担连带责任;
                                                             5、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0 年 8 月 6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院作出(2019)苏 0106 民初 6871 号一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签订                        审判决:
                                                             的编号为苏租[2016]租赁字第 605 号《融资租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6 年 7 月 15
                                                             赁合同》;                                                          日签订的编号为苏租[2016]租赁字第 605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2、确认凯斯 450 拖拉机和贝松犁各一台的所有                          号《融资租赁合同》;                      发行人已于
       1、张志平;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权属于原告,被告一于十日内返还上述设备;                            2、确认被告一租赁的凯斯 450 拖拉机和      2021 年 7 月
14     2、马瑞山;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3、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 751,748.77 元,以           75.18         贝松犁各一台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        13 日向法院
       3、王大龙。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及 2019 年 5 月 10 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之和,扣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租        申请执行,待
                                      履行其支付义务。       除租赁物残值;                                                      赁物归还原告;                            执行。
                                                             4、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                          3、被告一赔偿原告未付租金、逾期利息
                                                             清偿责任;                                                          及名义货价共计 894,086.38 元,以及 2020
                                                             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年 4 月 22 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
                                                                                                                                 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
                                                                                                                                 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35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4、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 3 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三被告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2021 年 6 月 21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0)苏 01 民终 9345 号二审判
                                                                                                                               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 1、2 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 4 项;
                                                                                                                               3、变更一审判决第 3 项为:被告一赔偿
                                                                                                                               原告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共计 893,986.38
                                                                                                                               元,以及 2020 年 4 月 22 日后的逾期利
                                                                                                                               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
                                                                                                                               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 3 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
                                                                                                                               承担责任后向被告一追偿;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签订
                                                             的编号为 C01190514000601 的《融资租赁合
                                                             同》;
                                                             2、确认登记在被告五名下的上汽依维柯红岩
                                                             -CQ4256HYVG334HH-牵引车三台的所有权归
       1、苏正永;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属于原告,并判令被告一于十日内返还上述设                                                                   发行人已于
       2、苏旭;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备;                                                              2021 年 4 月 29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2021 年 7 月
       3、孙凤真;
15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截至 2021            58.32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1193 号一     13 日向法院
       4、都庆玲;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年 1 月 11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                           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待
       5、金华市鑫旭物流有
                                      履行其支付义务。       583,175.70 元,以及自 2021 年 1 月 12 日以后                                                               执行。
       限公司。
                                                             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四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佛山市汇悦电影城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签订                      2021 年 6 月 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待相关主体
       有限公司;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的编号为 C180115000301 的《融资租赁合同》、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3110 号一     履行生效判
16     2、朱瑞庭;             /      同》及《变更协议书》   2020 年 4 月 13 日签订的编号为 C18011500030         56.13         审判决:                                 决确定的义
       3、叶炳钏;                    的约定支付租金,经多   1-YQ01 的《变更协议书》、2020 年 9 月 24 日                       1、支持第 1 项诉讼请求;                 务,若未履行
       4、朱誉鹏;                    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   签订的编号为 C180115000301-YQ10 的《变更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则发行人将



                                                                                 36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5、张宇鹏;                    行其支付义务。         协议书》;                                                    原告支付剩余租金 540,806 元、逾期利息    申请执行。
       6、冯晓彤;                                           2、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                     10,277 元,并继续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2
       7、佛山市顺德区奥丁                                   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所有设备;                      日起以 540,806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
       体育运动咨询策划有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和截至 2021                      标准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限公司。                                              年 3 月 1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                        3、案涉融资租赁标的物归原告所有。原
                                                             561,349.54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                     告与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2 日起计算至                  以协议折价或评估、拍卖、变卖案涉租
                                                             实际赔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                      赁物所得价款抵偿上述 2 项债务,若所
                                                             残值;                                                        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由被告一继续清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                   偿, 并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七对被告一上述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其余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
                                                             责任;                                                        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一追偿,或者要求
                                                             5、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
                                                                                                                           承担的份额;若所得价款超过债务,则
                                                                                                                           超过部分归被告一所有;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签订
                                                             的编号为 JFL20P02L041915-01 的《融资租赁合
                                                             同》;
                                                             2、请求确认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案涉融资租赁
                                                             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并判令被告一于 10 日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发行人已于
                                                             内返还上述设备;
       1、郑文和;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2021 年 5 月 2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2021 年 7 月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和
17     2、杭州鑫莱运输有限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49.01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2324 号一     13 日向法院
                                                             截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
       公司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待
                                                             后共计 490,123.53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
                                      履行其支付义务。                                                                                                              执行。
                                                             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
                                                             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4、被告二对上述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签
                                                             订的编号为 C01181130001701 的融资租赁合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发行人已于
                                                             同;
       1、刘萍;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2021 年 3 月 30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2021 年 6 月
                                                             2、确认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凯斯
18     2、蒋仁清;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41.10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986 号一审    17 日向法院
                                                             -Puma2304-农用拖拉机(重型)所有权属于原
       3、王兰云。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待
                                                             告;
                                      履行其支付义务。                                                                                                              执行。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 410,977.99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的逾期利息



                                                                                 37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22,741.88 元以及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
                                                             际赔偿之日止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
                                                             之四计算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风险金以及租赁
                                                             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签订
                                                             的编号为 JFL20P02L041712-01 的《融资租赁合
                                                             同》;
                                                             2、确认案涉租赁标的物归原告所有,被告一返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发行人已于
                                                             还该车辆;
       1、黄金城;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2021 年 4 月 27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2021 年 8 月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截至 2021
19     2、福建鑫耀亮渣土运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36.05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1958 号一     11 日向法院
                                                             年 2 月 19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
       输有限公司。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待
                                                             360,521.56 元,以及自 2021 年 2 月 19 日起至
                                      履行其支付义务。                                                                                                                  执行。
                                                             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
                                                             残值;
                                                             4、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0 年 6 月 1 日签订
                                                             的编号为 JFL20P02L035075-01 的《融资租赁合
                                                             同》;
                                                             2、确认案涉租赁标的物归原告所有,被告一返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发行人已于
                                                             还该车辆;
       1、黄金城;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2021 年 4 月 27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2021 年 6 月 7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截至 2021
20     2、福建江鑫仁辉渣土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35.25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1959 号一     日向法院申
                                                             年 2 月 18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
       运输有限公司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请执行,待执
                                                             352,527.96 元,以及自 2021 年 2 月 19 日起至
                                      履行其支付义务。                                                                                                                  行。
                                                             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
                                                             残值;
                                                             4、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1、被告一偿还全部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
       1、苏州欣大商品检测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计 272,405.8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
       有限公司;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2021 年 4 月 29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发行人拟申
                                                             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起计算
21     2、郑燚;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27.24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1189 号一     请执行,目前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江南石油集团有限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暂未申请。
                                                             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公司。                         履行其支付义务。
                                                             任;
                                                             3、原告有权以登记编号 32052019013349 动产



                                                                                  38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物(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
                                                             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
                                                             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4 月 22 日签订
                                                             的编号为 C180416000201 的《融资租赁合同》;
                                                             2、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
                                                             有权属于原告;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和                                                              发行人已于
       1、刘学风;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                   2021 年 5 月 27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2021 年 7 月
22     2、张志艳;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后共计 242,320.08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         24.23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2328 号一     13 日向法院
       3、刘学明。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2021 年 2 月 19 日                   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待
                                      履行其支付义务。       起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                                                               执行。
                                                             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5、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0 年 1 月 3 日签订
                                                             的编号为 JFL20P02L000193-01 的《融资租赁合
                                                             同》
                                                             2、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该租赁物;                                                               发行人已于
       1、陆杰忠;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和截至 2021                      2021 年 4 月 21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2021 年 6 月
       2、南宁市汇强运输有
23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年 4 月 9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             19.55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3117 号一     24 日向法院
       限公司;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195,543.96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                     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待
       3、甘宏宾。
                                      履行其支付义务。       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0 日起计算                                                            执行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
                                                             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 3 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0 年 1 月 2 日签订
                                                             的编号为 JFL20P02L000143-01 的《融资租赁合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发行人已于
       1、陆有永;                                           同》;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2021 年 4 月 21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2021 年 7 月 7
       2、南宁市汇强运输有                                   2、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
24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18.92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3120 号一     日向法院申
       限公司;                                              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该租赁物;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请执行,待执
       3、陆春练。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和截至 2021
                                      履行其支付义务。                                                                                                              行
                                                             年 4 月 9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
                                                             189,243.64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基数按日



                                                                                 39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0 日起计算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
                                                             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 3 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1、被告一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及截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的逾期利息共计 174,753.37 元,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发行人已于
                                                             并支付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
       1、刘勇;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2021 年 5 月 10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2021 年 7 月
                                                             标准自 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
25     2、周桂敏;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17.48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532 号一审    13 日向法院
                                                             日止的逾期利息;
       3、马永红。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待
                                                             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
                                      履行其支付义务。                                                                                                              执行。
                                                             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被告一偿还原告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的逾期利息共计 148,720.56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的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
       1、杭州东申快递服务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2021 年 6 月 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拟申请执行,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6     有限公司;              /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14.87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2332 号一     目前暂未申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2、方水英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请。
                                                             任;
                                      履行其支付义务。
                                                             3、原告有权以案涉融资租赁标的物折价或以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0 年 6 月 29 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
                                      被告未遵守其与发行人 1、被告偿还全部剩余租金 116,182 元、名义货                                                               发行人已于
                                                                                                                           院作出(2020)苏 0105 民初 1879 号一
                                      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价 100 元及逾期利息(以已到期租金为基数,                                                              2021 年 5 月
                                                                                                                           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7     李玉伟                  /      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 自逾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             11.63                                               10 日向法院
                                                                                                                           2021 年 4 月 26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 标准计算);                                                                                             申请执行,待
                                                                                                                           作出(2020)苏 01 民终 7974 号二审判
                                      其支付义务。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执行。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被告偿还原告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的逾期利息扣除保证金后共                    2021 年 5 月 26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被告未遵守其与发行人                                                                                                          发行人已于
                                                             计 92,220.47 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2322 号一
                                      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2021 年 7 月
                                                             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2021 年 2 月 19 日起计算                   审判决:
28     程洋洋                  /      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                                                      9.22                                                13 日向法院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                                                                                                          申请执行,待
                                                             2、原告有权以案涉融资租赁标的物折价或以拍                     告支付剩余租金 92,220.47 元;
                                      其支付义务。                                                                                                                  执行。
                                                             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9     1、中影华广影院管理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1、被告一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 2021           4.44       2021 年 4 月 1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相关主体已



                                                                                  40
序号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争议金额(万元)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深圳)有限公司;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年 3 月 3 日的逾期利息共计 44,406 元,以及以                      院作出(2021)苏 0106 民初 3114 号《民 于 2021 年 4
       2、吕明睿;                   同》约定支付租金,经   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                            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发行人撤回起诉。 月 履 行 完 毕
       3、钟方。                     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2021 年 3 月 4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                                                              涉案合同下
                                     履行其支付义务。       期利息;                                                                                                 的义务,发行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人撤回起诉。
                                                            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有权以编号为 C171121000301 的《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1
          上述诉讼案件中除案件 5、10、11、12 涉及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已核销,案件
      7 不涉及应收融资租赁款外,其他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级分类
                                           应收融资租                       资产减值准
序号                   承租人                              (2021 年 3 月                 拨备率
                                             赁款余额                       备计提情况
                                                               末)
 1      山东武德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672.29            可疑       1,183.20   70.75%

 2      淄博天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287.04            可疑        896.64    69.67%

 3                                              1,024.15            可疑        678.21    66.22%
        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4                                               490.31             可疑        360.53    73.53%

 5      崇左市正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46.83             可疑        172.72    69.70%

 6      贵港市覃塘区宇佳种养专业合作社           200.28             可疑        146.09    72.95%

 7      灌南县中医院                             198.20             可疑        132.06    66.63%

 8      茂名市聚豪影视有限公司                    77.29             次级         40.13    51.92%

 9      张志平                                    37.27             可疑         25.99    69.72%

 10     苏正永                                    55.89             可疑         38.97    69.72%

 11     佛山市汇悦电影城有限公司                  42.20             可疑         29.42    69.72%

 12     郑文和                                    43.42             次级         22.54    51.92%

 13     刘萍                                      34.94             可疑         24.36    69.72%

 14                                               33.22             次级         17.25    51.92%
        黄金城
 15                                               32.54             次级         16.90    51.92%

 16     苏州欣大商品检测有限公司                  22.01             次级         11.43    51.92%

 17     刘学风                                    21.06             可疑         14.68    69.72%

 18     陆杰忠                                    17.83             次级           9.26   51.92%

 19     陆有永                                    20.80             次级         10.80    51.92%

 20     刘勇                                      15.10             可疑         10.53    69.72%

 21     杭州东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13.44             可疑           9.37   69.72%

 22     李玉伟                                    10.51             可疑           7.33   69.72%

 23     程洋洋                                      8.54            次级           4.43   51.92%

 24     中影华广影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69            次级           1.39   51.92%

                   合计                         5,607.85                -      3,864.23   68.91%

          上述未决诉讼相关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占 2021 年 3 月末应收融资租赁款
      余额的比重为 0.07%,占比很小。同时,发行人已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
                                           42
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及公司制定的《资产风险分类
管理办法》,将上述应收融资租赁款分类至不良,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评估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信用风险状况并计提减值准备,或
根据要求核销。

    综上,发行人针对上述诉讼案件对应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的减值准备谨慎、
充分。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未
决诉讼案件共 7 件,涉及争议金额合计约为 436.2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43
序                                                                                                                   争议金额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号                                                                                                                   (万元)
                                                                                                                                2018 年 9 月 23 日武汉海事法院
                                                                                                                                作出(2018)鄂 72 民初 1072
                                                                                                                                号一审判决:
                                                                                                                                1、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
                                                                                                                                司、被告江苏租赁、第三人张卫
                                                                                                                                华、第三人李雪国在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赫伯罗特
                                                                                                                                股份公司经济损失 116.74 万元
                                    中国人寿财
                                                                                                                                及利息(利息数额根据中国人民
                                    产保险股份
                                                                                         1、被告一向原告赔偿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7 年 12
                                    有限公司芜     原告所有的“SEOUL EXPRESS”轮与
                                                                                         2,704,506.47 元及利息;                月 25 日计算至经济损失支付之
     赫伯罗特股份    1 、芜湖市晨   湖市中心支     被告所有的“炜伦 39”轮在长江下游上                                                                           案件审理
                                                                                         2、确认原告对上述因碰撞                日止);
         公司        光船务有限     公司、中国人   海段发生了碰撞,事后吴淞海事局出具                                                                            尚未终结,
1                                                                                        事 故 遭 受 的 损 失         270.45    2、原告在判决中享有的债权对
     (Hapag-Lloyd   公司;         寿财产保险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炜                                                                            未申请执
                                                                                         2,704,506.47 元及利息具有              “炜伦 39”轮具有船舶优先权;
         AG)        2、江苏租赁    股份有限公     伦 39”轮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                                                                           行。
                                                                                         船舶优先权;                           3、驳回原告要求第三人中国人
                                    司嵊泗县支     以其遭受损失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3、被告一承担诉讼费用。                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
                                    公司、张卫
                                                                                                                                市中心支公司和第三人中国人
                                    华、李雪国
                                                                                                                                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
                                                                                                                                县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
                                                                                                                                请求;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9 年 7 月 29 日、2019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和原告分别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尚未判决。
                                                   被告一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发行人向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南宁市江南
                                                   原告购买的一台凯斯牌挖掘机,需向发    2019 年 11 月 1 日签订的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 0105
                                                   行人支付融资设备首付租金,但被告因    《借款合同》并偿还原告借               民初 10928 号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广西凯宝工程
                     1、王国津;                   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上述    款本息;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不涉及发
2    机械设备有限                    江苏租赁                                                                         37.94
                     2、王海波。                   融资机械的首付租金,为此,原告与被    2、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违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行人履行
         公司
                                                   告一订立《借款合同》;原告按《借款    约金;                                 (利息计算方式:从 2019 年 11    义务。
                                                   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合同约    3、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    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


                                                                                  44
序                                                                                                               争议金额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号                                                                                                               (万元)
                                              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4、被告二对上述 1、2、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承担。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南宁市江南
                                                                                   2019 年 10 月 20 日签订的
                                              被告一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发行人向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 0105
                                                                                   《借款合同》并偿还原告借
                                              原告购买的一台凯斯牌挖掘机,需向发                                            民初 10960 号一审判决:
                                                                                   款本息;
                    1 、来宾市千              行人支付融资设备首付租金,但因被告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违                                                   判决结果
     广西凯宝工程   弘贸易有限                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上述融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约金;                                                                    不涉及发
3    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         江苏租赁   资机械的首付租金,为此,原告与被告                                  37.42     (利息计算方式:从 2019 年 11
                                                                                   3、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                                                   行人履行
         公司       2、覃必渊;               一订立《借款合同》;原告按《借款合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义务。
                    3、黄坚福。               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合同约定                                            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
                                                                                   4、被告二对上述 1、2、3
                                              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承担。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南宁市江南
                                              被告一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发行人向 2020 年 1 月 9 日签订的《借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 0105
                                              原告购买的一台凯斯牌挖掘机,需向发 款合同》并偿还原告借款本
                                                                                                                            民初 10959 号一审判决:
                                              行人支付融资设备首付租金,但被告因 息;
                    1 、来宾市千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上述 2、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违                                                     判决结果
     广西凯宝工程   弘贸易有限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机械的首付租金,为此,原告与被告一 约金;                                                                      不涉及发
4    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         江苏租赁                                                                       31.06     (利息计算方式:从 2020 年 1
                                              订立《借款合同》;原告按《借款合同》 3、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                                                   行人履行
         公司       2、覃必渊;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合同约定还款 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义务。
                    3、黄坚福。                                                                                             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
                                              期限全部到期后,被告仅偿还 20,000 4、被告二对上述 1、2 债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上述款项,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承担。
                                              被告一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发行人向 1 、 解 除 原 告 与 被 告 一 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南宁市江南
                                                                                                                                                             判决结果
     广西凯宝工程   1、冯裕恒;               原告购买的一台凯斯牌挖掘机,需向发 2019 年 4 月 18 日签订的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 0105
                                                                                                                                                             不涉及发
5    机械设备有限   2、冯光亮;    江苏租赁   行人支付融资设备首付租金,但被告资 《借款合同》并偿还原告借         28.60     民初 10927 号一审判决:
                                                                                                                                                             行人履行
         公司       3、黄成孝。               金因不足,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上述 款本息 234,982.49 元;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义务。
                                              融资机械的首付租金,为此,原告与被 2、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违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45
序                                                                                                         争议金额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执行情况
号                                                                                                         (万元)
                                        告一订立《借款合同》;原告按《借款       约金;                               (利息计算方式:从 2019 年 4
                                        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合同约       3、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       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
                                        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4、被告二对上述 1、2、3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
                                                                                 被告承担。                           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
                                                                                                                      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森茂公司作为仲远兵与被告江苏
                                        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担
                                        保人,出于履行担保责任,为仲远兵向       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
                                        被告先后共垫付了 207,731.5 元,后原      利及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
                                                                                                                                                        案件审理
     伊犁森茂农机                       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已经收到的垫付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6                   江苏租赁     /                                                                          20.77               尚未判决                尚未终结,
     销售有限公司                       款 207,731.5 元,导致该 207,731.5 元垫   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未执行
                                        付款既未计算在已生效判决中,也未在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执行案件过程中进行抵偿或处理,因此       担。
                                        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207,731.5
                                        元不当得利。
                                        原告作为周永刚与被告江苏租赁签订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出
                                                                                 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              2021 年 5 月 17 日南京市建邺区
                                        于履行担保责任,为周永刚向被告垫付
                                                                                 利及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               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105
                                        了 10 万元,后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                                                                              案件审理
     伊犁森茂农机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民初 723 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
7                   江苏租赁     /      已经收到的垫付款 10 万元,导致该 10                                 10.00                                       尚未终结,
     销售有限公司                                                                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诉讼请求。
                                        万元垫付款既未计算在已生效判决中,                                                                              未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原告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提起上
                                        也未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进行抵偿或处
                                                                                 担。                                 诉,二审未判决。
                                        理,因此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10
                                        万元不当得利。




                                                                          46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为 3 笔(第 1、6、7 项),
涉诉金额为 301.22 万元(未考虑根据时间计提的相关违约金、诉讼相关费用等),
诉讼涉及金额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 0.41%,占比较小。其中,针对诉讼案件 1,
目前二审仍在审理过程中,且发行人已有效投保,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嵊泗县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等额保险赔偿金,
具体参见“(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情
况/案件 7”;针对诉讼案件 6 和 7,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败诉的可能性较
低,因此上述案件在资产负债表日现时义务很可能不存在,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
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较低,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未确认预计负债。

    其余 4 笔诉讼案件发行人均作为第三人涉诉,且判决结果不涉及发行人履行
义务,无需确认预计负债。

    二、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一/(二)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计提不
足的风险”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1、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
减 值 准 备 金 额 分 别 为 198,606.78 万 元 、 252,560.07 万 元 、 327,006.77 万 元 和
348,488.92万元(其中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根据财会[2018]36号列报调整要
求,包括应计利息部分),拨备率分别为3.43%、3.70%、4.03%和4.06%,拨备
覆盖率分别为432.69%、436.64%、459.73%和461.78%。

    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的计算受承租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
意向、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承租人所属行业以及国内外经济状况、宏观经济政策、
利率、法律和监管环境等多项因素的影响。同时,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用以确定准备水平的模型是否可靠,模型的局限性等因素
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准确或充足地提取减值准备。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实行审慎的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政策。但是,如果公司对
影响资产质量因素的评估或预测与实际情况不符、评估结果不准确、对评估系统

                                          47
的应用不足或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的能力不足,对涉及诉讼仲裁的应
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等,则公司的应收融租款减值准备可能不足以
弥补实际损失,公司可能需要提取额外准备,进而导致利润下降,并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末的未决诉讼清单及相
关诉讼资料;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局网站、信用中国、
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人网、企查查等进行核查,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3)查阅涉诉案件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资产减值情况及相关
的会计处理,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财务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综合分
析上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否是符合预计负债计提要求。

    2、毕马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识别、评估与监控未决诉讼事项方面的相关流程内控控制;

    (2)获取发行人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所有未决诉讼清单,通过询问发行人以
了解案件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进展;

    (3)向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执行了函证程序;

    (4)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确定是否存
在未被包含在未决诉讼清单中的重大未决诉讼;

    (5)分析发行人确认预计负债的依据,评估发行人相应处理的合理性;

    (6)评价发行人对于未决诉讼案件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询问发行人管理层 2021 年一季度未决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执行情
况;

                                    48
    (8)询问发行人管理层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
讼中,其与应收融资租赁款相关的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将其中已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未决诉讼案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计提的减值准备结果与
其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计提减值准备结果进行比较,了解变动的原因;

    (9)获取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明细清单和减
值准备计算明细,对发行人上述回复中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数据进行重新计算。

    (二)核查意见

    1、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均为发行人开
展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涉诉金额合计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较低,相应
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发行人作为被告/第
三人的涉诉金额较小,在资产负债表日现时义务很可能不存在,含有经济利益的
资源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较低,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未确认预计负债,具
有合理性。

    2、经核查,毕马威认为,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
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9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0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丹                   石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51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
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
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 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