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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证券: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1-26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8-00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为原告
     涉案金额:925,487,669.02 元
     公司作为“华安理财安兴 23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兴 23
号”)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 23 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
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
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华安理财安兴 23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照“华安理财安兴
23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兴 23 号”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起诉被告蒋九明违反《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协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出具(2018)皖民初 8 号《安
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该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6 年 8 月 5 日,公司作为“安兴 23 号”的管理人,代表“安兴 23 号”
与蒋九明签订了编号为 HAZG-QHKY-201601-1 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2016 年 8 月 5 日,根据该回
购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相关业务规则,蒋九明以 15,300 万股顺威股份股票(证
券代码:002676;原始质押 8500 万股,根据顺威股份实施的 2016 年“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权益分派方案,质押股份数由 8500 万股变为
15300 万股)向公司(代表“安兴 23 号”)质押融资人民币 835,000,000 元,约
定初始交易日为 2016 年 8 月 5 日,回购交易日为 2017 年 8 月 3 日,回购年利率
5.87%。蒋九明应按季支付利息,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蒋九明应在结息
日次日支付当期利息,在到期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逾期将视为违约,同时也约
定了违约责任。另回购协议还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公司所在
地管辖法院以诉讼解决。截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蒋九明向公司(代表“安兴
23 号”)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 43,432,293.06 元,之后未再支付利息。2017 年 8
月 3 日,公司根据回购协议约定和委托人指令,要求蒋九明到期购回上述融资本
金及支付利息,但蒋九明未按约履行购回义务。蒋九明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回购协议及《华安理财安兴 23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司按照
“安兴 23 号”委托人的指令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蒋九明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人民币 835,0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蒋九明向原告支付期内利息人民币 5,990,661.11 元,延期
利息人民币 20,422,708.33 元 (以融资本金人民币 835,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起暂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共 150 日,利息按年利率
5.87%计算。实际请求至被告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之日止 ),违约金人民币
63,074,299.58 元(以应付回购款 840,990,661.11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起暂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共 150 日,按每日 0.05%计算。实际请求
至被告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之日止),合计人民币 89,487,669.02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蒋九明质押给原告的 15300 万股顺威股份股票
(证券代码 00267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和 127.5 万元现金分
红在本诉状 1、2、4 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人民币 100 万元、差旅费由被告
承担。
    第 1、2 项请求与第 4 项请求中律师费金额相加为人民币 925,487,669.02
元。
    公司同时根据委托人指令,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蒋九明的财产进行
保全,以使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查封、冻结蒋九明的财产,暂以人民币
925,487,669.02 元为限。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安兴 23 号”的管理人,按照《华安理财安兴 23 号定向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 23 号”
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
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