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安证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4-12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8-01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
进一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合规负责人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1 名,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并应当经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合规总监应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
件。”
    修改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1 名,
合规总监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
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监管规定。
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
相冲突的部门。
    合规总监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
任职。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
间内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总监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总监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公司及时指定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代为履行职责,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二、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
程》所涉重要条款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
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并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情况对《公司章程》
进行相应的修改。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