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安证券:华安证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06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1 第 00175 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吕光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
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 日 14:30 在安徽省
                                     1
                                                             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A 座 28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章宏韬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51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09,628,8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36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9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54,238,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6840%。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42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55,390,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29 %。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21 年 3 月 2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
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