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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银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17年修订)2017-03-2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管理,提升规
划水平,健全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增强核心竞争力,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本行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
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董事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产生并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
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并可设专门工作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行发展战略规划,定期进行评估修订以适
应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议批准各项业务战略方案以
及职能战略方案;
    (三)审议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审议年度网点机构发展
计划,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研究拟定本行战略性资本配置计划和资产负债管
理目标;
    (五)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本行产品和服务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拟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的且适用于全行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政策,推动并监控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
体情况和有效性,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八)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还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推动本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二)引导本行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审议社会责任报告。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
部门交流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应持续
跟踪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及
时提请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
好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议案报告
或其他专题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向董事会提供专
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
式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和工作组相关成
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或
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工作规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或备案。
    第二十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少于”、“不满”、“以外”、“过”、“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