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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银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7-07-2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
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对江苏银行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1 号)的核准,江苏银行于 2016 年 7 月向
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54,450,000 股,发行的股票于
2016 年 8 月 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11,544,450,000
股。
    江苏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0,39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
本为 11,544,45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0,390,0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90.00%。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4,640,392,854 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0.20%,预计于 2017 年 8 月 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
述各项承诺,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4,640,392,854 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2 日。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申请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1                胡长征                468,579        0.004%        468,579             0

  2                 张健                  79,873       0.0007%         79,873             0

  3                吴克勤                 79,873       0.0007%         79,873             0

  4                 刘潜                  67,892       0.0006%         67,892             0

  5                唐劲松                  6,635      0.00006%          6,635             0

其他本次上市流通首发限售股:        4,639,690,002       40.19%   4,639,690,002            0

合计                                4,640,392,854       40.20%   4,640,392,854            0

       因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较多,特作出以下说明:
       1、胡长征为公司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张健所持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内部职工持股进行锁定,分别为 11981 股
限售 36 个月、11981 股限售 48 个月、11981 股限售 60 个月、3994 股限售 72 个
月、39936 股限售 96 个月。经核查,张健是公司前身之一原南通市商业银行增
资扩股所吸收的自然人股东,取得所持公司股份时非公司内部职工,也不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内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锁定期
应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鉴此,其所持股份将于 2017 年 8 月 2 日起
上市流通。
       3、吴克勤所持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内部职工持股进行锁定,分别为 11981
股限售 36 个月、11981 股限售 48 个月、11981 股限售 60 个月、3994 股限售 72
个月、39936 股限售 96 个月。经核查,吴克勤是公司前身之一原南通市城区信
用社增资扩股所吸收的自然人股东,取得所持公司股份时非公司内部职工,也不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内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
锁定期应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鉴此,其所持股份将于 2017 年 8
月 2 日起上市流通。
     4、刘潜所持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内部职工持股进行锁定,分别为 10184 股
限售 36 个月、10184 股限售 48 个月、10184 股限售 60 个月、3394 股限售 72 个
月、33946 股限售 96 个月。经核查,刘潜所持股份继承自刘汝铮,刘汝铮是公
司前身之一原南通市城区信用社增资扩股所吸收的自然人股东,取得所持公司股
份时非公司内部职工,也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
内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应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鉴此,
其所持股份将于 2017 年 8 月 2 日起上市流通。
     5、唐劲松为公司现任董事。
     6、其他本次上市流通首发限售股股东 18114 名,合计持有首发限售流通股
4,639,690,002 股,因不属于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范畴,为便于投资者阅读公
告,不逐一列出。
     7、荣志芳所持 53535 股公司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普通自然人持股进行锁定,
限售期 12 个月。经核查,荣志芳是参与公司前身之一原无锡市蠡园信用社发起
设立的内部职工股东,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内
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本次不解除限售,应作为内部职工持股继续锁定,分别
为 8030 股限售 36 个月、8030 股限售 48 个月、8030 股限售 60 个月、2677 股限
售 72 个月、26768 股限售 96 个月。
     四、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5,978,037,938   -2,089,500,300     3,888,537,638
有限售条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972,102,437   -2,274,032,205     1,698,070,232
件的流通
股份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439,859,625     -276,860,349       162,999,276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0,390,000,000   -4,640,392,854     5,749,607,146
无限售条   A股                         1,154,450,000   4,640,392,854      5,794,842,854
件的流通
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154,450,000   4,640,392,854      5,794,842,854

股份总额                              11,544,450,000               0     11,544,450,000
    五、联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
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江苏银行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联席保荐机
构对江苏银行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