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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银行: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28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17-042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银
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章程的批复》(苏银监复2017
13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0 号)核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次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 20,000 万股优先股。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优 先 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20,000,000,000 元,截至 2017 年 11 月 29 日,本行本次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人民币 19,993,800,000
元(已扣除发行费用 6,200,000 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
15,970,000 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的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77,830,000 元,全部计入其他权
益工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

                              -1-
马威华振验字第 170065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的规定,本行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在南京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本行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开 户 行 为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账 号 为
31000188000290489。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行已开立优先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
用于本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扣除全部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77,830,000 元)
境内优先股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作为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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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
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在专
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联席保荐机构每半年度
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

    (四)本行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
时到本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本行每
月 10 日前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

    (六)本行若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
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联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
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二条内容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
管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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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
单,或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专户的情况,联席保荐
机构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

    (九)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
的,应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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