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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独立董事,对
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各项规定;
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当年的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和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
     (二)全体独立董事保证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同意对外披露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拟以 2017 年末总股本 115.4445 亿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 1.80 元(含税),
合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 207,800 万元,利润分配预案未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
结论。
    四、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部分关联方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在表决时,关联董事
予以了回避。
    (二)公司预计的2018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属于正常业务经营需要,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有利于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三)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行资金情况。
    担保业务是公司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
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
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报告期
内,公司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
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六、关于江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考核及薪酬
建议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江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考核及薪酬建议的议案》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及 2017 年各项指
标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2017 年度考核,并在此基
础上提出薪酬建议。
    (三)同意江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考核等级
及薪酬建议。
    七、关于续聘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续聘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师无异议,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聘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
    (二)经审核,王卫兵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
条件,未发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商
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同意聘任王卫兵先生为公司行长助理。




                     公司独立董事:刘煜辉、颜延、余晨
                                         杨廷栋、丁小林
                               日期: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