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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银行:关于签署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19-013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 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2167号)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发行2,000,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万元,扣除
部分发行费用后的余额1,998,220.00万元已由联席保荐机
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汇入本行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年3月20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184号《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规定,本行已于2019
年4月10日在南京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本行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开户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
31000188000321827。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2019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1,998,220.00
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作为本行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
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在专
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联席保荐机构每半年度
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
    (四)本行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
时到本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本行每
月10日前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
    (六)本行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
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联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
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
单,或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专户的情况,联席保荐
机构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
    (九)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
告。
    (十)监管协议自本行、联席保荐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终止。
    (十一)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解决不
成的,争议各方应向本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