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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银行:关于签署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19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1-004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 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952 号)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已于 2020 年 12 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发行工作(以

下简称“配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803,134,054.48 元,扣除部分

发行费用后的余额 14,791,548,948.40 元已由联席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000878 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的规定,本行已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监管协议》”)。

    本行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 31000188000402643。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14,791,548,948.40 元(人民

币)。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配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行配

股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本行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

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联席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

    (四)本行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本行每月 10 日前向联席保

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六)本行若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机

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联席

保荐机构查询专户的情况,联席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九)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监管协议自本行、联席保荐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终止。

    (十一)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各方应向

本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