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副行长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聘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核,周爱国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 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同意聘任周爱国先生为公司副行长。 公司独立董事:余晨、丁小林、李心丹、 洪磊、沈坤荣 日期:2023 年 3 月 14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