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杭州银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7H0531


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
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杭州银行”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欢律师、金臻律师参加杭州
银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州银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州银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杭州银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杭州银行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已 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进行披露。


                                        1
    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报告》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7 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
    (8)《关于聘任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拟发行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10)《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现场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 14:0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采用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
露,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46 名,共计代表股份


                                     2
1,800,506,37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7885%。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代表股份 1,293,328,576 股,占杭州银行股本总额的
49.411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6 名,共计代表股份 507,177,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76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杭州银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
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
次会议须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参加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506,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506,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506,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报告》;
    4、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503,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
    5、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416,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审议通过了《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503,376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7、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503,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8、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503,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494,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发行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10、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499,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赞成 1,800,503,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须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银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无副本。




                                  5
[本页无正文,为发文号 TCYJS2017H0531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马   欢


                                            签署:




                                            经办律师:金   臻


                                            签署: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