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7-08-2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新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 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优先 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
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 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
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 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
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
程。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第五章:党组织与党的委员会(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顺延)
- 新增条款 第三十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四条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是本行公司治理
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本行为党组织机构开展正常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新增条款 第三十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五条 国共产党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行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
行纪委”)。
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本行设立工会和团委,
并开展活动。本行为工会和团委提供必要的
活动条件。
党委会由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组成,由上级
党组织任命。符合条件的本行党委成员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入本行党委。
本行纪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纪委
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纪委副书记、委员
由本行党委任命。
- 新增条款 第三十 本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
六条 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
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
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支持本行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
(三)研究部署本行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
组织的自身建设;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
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
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五)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群众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
实履行监督责任;
(七)研究其他应由本行党委决定的事项。
- 新增条款 第三十 本行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
七条 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定本行重
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 第一百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
五十条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十四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条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党委会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五)行长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六)代表 1/1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七)代表 1/1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