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转让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8 号)核准,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1 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为 100 亿元人民币。发行人向 11 名特定投 资者共发行了 1 亿股优先股,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的验资, 并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将前述优先股股份分别登记至上述获配的特定投资者名 下。 为本次发行,发行人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 司”)作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认为杭州银 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保荐机构特推荐杭州银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贵所转让。现将转让保荐书的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发行人名称(中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杭州银行) 1 发行人名称(英文): BANK OF HANGZHOU CO., LTD A 股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简称: 杭州银行 A 股股票代码: 600926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邮政编码: 310003 电话号码: (0571)8506 4656 传真号码: (0571)8515 1339 互联网网址: www.hzbank.com.cn 电子信箱: ir@hzbank.com.cn (二)历史沿革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筹建杭州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146 号)及 《杭州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书》等文件,发行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30,074.1 万元,划分等额股份,每股面值 1.00 元,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原杭州市 33 家城市信用社股东认购的股份是以 199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经资产评估确 认后的各城市信用社净资产折合的股份,总折股额为 16,059.1 万元。信用联社(信 用联社直属五家办事处)的原股东以现金方式共认购 3,015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杭州市江干区 财政局、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合计以现金出资认购 9,000 万股;原杭州解放路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原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已更名为“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电力局、原杭州市电信局(已更名为“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合计以现金出资认购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根据杭州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6 年 8 月 22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杭会验三[96]字第 109 号)验证确认,实 收资本已全部到位。 2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认购比例 1 杭州市财政局 6,500 21.61% 2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500 1.66% 3 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 500 1.66% 4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 500 1.66% 5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500 1.66% 6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500 1.66% 7 杭州解放路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500 1.66% 8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500 1.66% 9 杭州市电力局 500 1.66% 10 杭州市电信局 500 1.66% 11 杭州华日电冰箱厂等 1,032 户法人股东 18,000 59.85% 12 1,345 户自然人股东 1,073 3.57% 合计 30,074 100.00%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3,664,428,880 股。发行人股东杭 州市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杭州市江干区 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是杭州市、区政府的财政主管职能部门,其中杭州 市财政局为四家区财政局的业务主管单位。发行人股东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的出资人为杭州市政府。发行人股东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城 区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全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投入;发 行人股东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余杭区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全 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投入。上述四家区财政局、杭州市财开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基于行政关系或出资关系成为杭州市财政局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该八家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885,206,774 股, 占总股本的 24.16%。杭州市财政局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上述八家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杭州市财政局 398,033,062 10.86% 2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83,237,431 7.73% 3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9,356,538 1.35% 4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39,759,433 1.09% 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5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 31,533,344 0.86% 6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9,476,822 0.80% 7 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9,131,875 0.80% 8 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 24,678,269 0.67% 合计 885,206,774 24.16% (三)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 售汇,资信调查、咨询、鉴证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 务;以及从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主要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2017 年 9 月 30 2016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2 月 31 2014 年 12 月 31 项目 日 日 日 日 资产合计 797,771,572 720,424,176 545,314,565 418,541,235 贷款余额 279,679,454 246,607,678 215,256,312 196,656,754 负债合计 756,509,060 681,862,481 513,420,123 392,379,046 存款余额 417,360,600 368,307,031 312,046,513 279,680,558 股东权益合计 41,262,512 38,561,695 31,894,442 26,162,18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1,262,512 38,561,695 31,835,281 26,094,648 的股东权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4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10,207,837 13,732,844 12,403,939 11,027,122 营业利润 4,218,088 4,720,252 4,497,280 4,318,250 利润总额 4,232,783 4,725,280 4,533,341 4,292,284 净利润 3,665,739 3,986,769 3,705,213 3,511,351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3,665,739 4,020,927 3,704,479 3,506,392 股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普 3,656,912 4,026,530 3,681,640 3,528,300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58,476,968 83,233,104 34,886,181 8,978,188 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8,147,569 -136,681,104 -87,094,540 -45,718,518 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27,001,062 76,548,612 64,211,072 16,723,918 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3,223,379 23,314,855 11,990,274 -20,018,753 净增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2 月 31 2014 年 12 月 31 项目 /2017 年 1-9 月 日/2016 年 日/2015 年 日/2014 年 稀释每股收益(元) 1.00 1.68 1.64 1.75 基本每股收益(元) 1.00 1.68 1.64 1.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基本每股收益 1.00 1.68 1.63 1.76 (元) 每股经营现金流量 15.96 31.80 14.81 4.13 净额(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11.26 14.73 13.51 12.00 的每股净资产(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9.17 11.83 12.84 15.67 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加权平均净资产 9.15 11.84 12.76 15.77 收益率(%) 成本收入比(%) 31.40 30.23 31.53 30.90 5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2 月 31 2014 年 12 月 31 项目 /2017 年 1-9 月 日/2016 年 日/2015 年 日/2014 年 总资产收益率(%) 0.48 0.55 0.68 0.8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5,847,697 8,323,310 3,488,618 897,819 金流量净额(万元) 注:2017 年 1-9 月的数据基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扩大的股本计算,2014-2016 年 数据未考虑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影响;2017 年 1-9 月的数据未经年化。 5、其他主要监管指标 发行人其他主要监管指标如下: 指标标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项目指标(1) 准 /2017 年 1-9 月 31 日/2016 年 31 日/2015 年 31 日/2014 年 流动性比例 ≥25% 50.67% 52.80% 54.74% 48.78% 流动性覆盖率(2) ≥80% 113.38% 143.08% 132.75% 96.39% 存贷比(3) ≤75% 61.72% 60.90% 60.86% 65.50% 不良贷款率(合并) ≤5% 1.60% 1.62% 1.36% 1.20%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 ≤10% 4.63% 2.18% 2.26% 2.68% 度(合并) 拨贷比(合并)(4) ≥2.5% 3.09% 3.03% 2.64% 2.35% 拨备覆盖率(合并) ≥150% 192.63% 186.76% 193.43% 196.75% 资本充足率(合并) ≥10.5% 12.71% 11.88% 11.70% 12.12% (5) 一级资本充足率(合 ≥8.5% 9.13% 9.95% 9.45% 9.19% 并)(5)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7.5% 9.13% 9.95% 9.45% 9.19% 率(合并)(5) 注:(1)参见《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上述指标标注为“(合并)”的为合并 口径,其余均为母公司口径; (2)参见 2013 年 10 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的流动 性覆盖率应当在 2018 年底前达到 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 2014 年底、2015 年底、2016 年底及 2017 年底前分别达到 60%、70%、80%、90%; (3)参见 2015 年 8 月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 决定,取消了存贷比不得超过 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 测指标; (4)参见 2012 年开始实施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 号)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拨贷比不低于 2.5%,同时设定过渡期安排,要求在 2016 年底前 达标; 6 (5)参见中国银监会 2012 年 6 月 7 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参 见《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 监发[2012]57 号),过渡期内,商业银行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达到分年度资 本充足率要求,具体如下表: 项目 2013 年底 2014 年底 2015 年底 2016 年底 2017 年底 2018 年底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5.5% 5.9% 6.3% 6.7% 7.1% 7.5% 一级资本充足率 6.5% 6.9% 7.3% 7.7% 8.1% 8.5% 资本充足率 8.5% 8.9% 9.3% 9.7% 10.1% 10.5% 二、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在境内非公开发行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 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资本管理办法》及《关于商业银行 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的优 先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总数 1 亿股,募集资金人民币 100 亿元。 (二)本次优先股的名称 2017 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三)发行方式 本次优先股发行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 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市场情况按照相关程序一次发行。 (四)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200 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 7 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 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 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可转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优先 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 点管理办法》等文件关于认购对象资格的规定确定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家。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票面金额发行。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六)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 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 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结合发 行时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 确定。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 股发行缴款截止日(即 2017 年 12 月 15 日)或基准利率调整日(即发行缴款截 止日每满五年的当日,即 12 月 15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国债券信 8 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 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原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 期为五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即 3.87%,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固定溢价以第一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 3.87%后确定 为 1.33%,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基准利率调整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票面股息率水平,确 定方式为根据基准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如果未来上述基准利率不可得,届时将在监管部门要求下由公司和投资者协商确 定此后的基准利率或其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为 5.20%,其中基准利率为 3.87%,固定息差为 1.33%。 (七)募集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 9,979,208,508.96 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均以 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经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种类和数量、发行 方式、发行对象、票面金额、发行价格、票面股息率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 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8 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 亿股,募集资金 100 亿元人民币, 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 5.20%,发行对象为 11 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9 (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19日出具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 (2017)验字第60467483_B02号),验证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9,979,208,508.96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 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聘请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 中金公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中金公司已指定周玉、孙雷作为保荐代表人具 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 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本次发行,发行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具备本次申请转让的实质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中金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 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 要关联方持有中金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10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 资的情形。 (五)关于联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 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杭州银行的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此外,作为杭州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本机构通过尽 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发行优 先股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11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 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12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发行人予以更正或补 充,发行人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6、关注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 人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8、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督促发 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检查工作质量。 11、发行人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发行人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1、对发行人、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联营机构及其发起人、大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 见; 3、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 地专项核查。 13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1、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 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发行人高管人员尽力协助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 2、发行人应督促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3、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助保荐机构在 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周玉、孙雷 项目协办人:童璇子 项目成员:陈宛、徐磊、慈颜谊、梁晶晶、陈众煌、王超、徐雅妮、张俊雄、 廉盟、孙方杰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意见及声明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 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 14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内容,保荐机构推荐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贵 所转让,请予批准。 15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转让保荐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保荐代表人: 周 玉 孙 雷 项目协办人: 童璇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