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8-019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 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股份 最后交 现金红利发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类别 易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7/3 - 2018/7/4 2018/7/5 2018/7/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1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普通股总股本 3,664,428,88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99,328,664 元,转增 1,465,771,552 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普通股总 股本为 5,130,200,432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股份 最后交 现金红利发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类别 易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7/3 - 2018/7/4 2018/7/5 2018/7/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 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 2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等 5 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个人 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 10%的 3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及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5)对于其他属《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 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 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177,643,832 871,057,533 3,048,701,365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486,785,048 594,714,019 2,081,499,067 (流通股) 1、A 股 1,486,785,048 594,714,019 2,081,499,067 三、股份总数 3,664,428,880 1,465,771,552 5,130,200,432 4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本次转增后,按新股本总额 5,130,200,432 股摊薄计算的 2017 年度每股收益为 0.89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253058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6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