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3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8 月 30 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及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根据《商业银
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并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
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
室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进行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公司、存款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并同意将《关于修订<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等材料,我
们认为公司符合监管机构关于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相关条件,公司具备发行二级
资本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增强公
司资本实力,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和完善公司市场化债务融资机制,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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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方案及在额度内的相关授权,并同意将
《关于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次二级资本债券发行事项需在获得相关监管机构
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峰 邢承益
王洪卫 范卿午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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